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營造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良好法治環境

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營造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良好法治環境

以案說法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負責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貨運市場運輸中介人員。該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普通貨物的物流,有一百餘名駕駛員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物流運輸,需要支付駕駛員運輸費。但是駕駛員收取運輸費後,僅出具收條,無法在稅務局抵扣稅款。因此,王某某想到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衝抵稅款。

2018年11月,王某某通過符某某介紹,以支付票面金額6.5%開票費的方式,從他人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用於抵扣稅款,稅額共計9萬餘元。案發後,王某某、符某某全額補繳了稅款。公安機關分別於2019年12月4日、10日傳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符某某到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分局接受調查。同年12月10日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分局對王某某、符某某取保候審,12月20日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瞭解到,王某某經營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並承接了多筆防疫物資運送業務。為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物流暢通,該院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考慮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觀惡性、犯罪數額和涉案稅款全額補繳的客觀實際,2020年2月7日,依法對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經釋法說理,針對性進行法治教育後,及時結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訴的狀態。

王某某回到企業後吸取教訓,加強管理,嚴格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還主動向當地慈善機構和鄉政府捐款捐物,以極大的熱情和誠意為防疫期間開展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運輸貢獻力量。

鑫湧律師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在涉企業案件的辦理中,應當同樣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對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審查主觀故意和行為後果,對雖然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騙取抵扣稅款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一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同時,對於因騙取抵扣稅款構成犯罪的企業人員,如果已經補繳稅款的,應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已經逮捕的應當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涉嫌罪行不是特別嚴重、不會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罪行較輕、依法可以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保障、維護、促進企業發展和生產經營。同時,對雖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捕、不訴的案件,要形成典型案例,以適當方式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進行通報、法治宣傳、教育,警示、預防犯罪,促進依法從嚴管理、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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