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決糾紛 | 交通事故致店鋪經營受影響,法官調解當場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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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決糾紛 | 交通事故致店鋪經營受影響,法官調解當場賠付!

一次性解決糾紛 | 交通事故致店鋪經營受影響,法官調解當場賠付!

一次性解決糾紛 | 交通事故致店鋪經營受影響,法官調解當場賠付!


4月20日,興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通過承辦法官耐心的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並當場給付,達到了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果,也替當事人解決了當下之憂。

2020年1月20日,被告梁某某駕駛一輛汽車在一家超市門口處倒車時撞到了停放在其後面的由原告梁某駕駛的輕型貨車,造成了兩車損壞的事實,後經交管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梁某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後,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導致梁某的受損車輛遲遲不能定損維修。梁某日漸發愁,梁某在鎮上經營了一家副食品商店,平時經營需求依靠貨車配送貨物,車輛受損遲遲不得維修影響了梁某店鋪的生意,致其經營收入急劇銳減。梁某心急如焚,一紙訴狀將梁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某賠償停運損失費及交通費19000元並要求委託評估機構對停運損失進行評估。

主辦法官在仔細閱讀了案卷材料和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後,認為該案案件事實清楚、標的額小,雙方存在調解的可能,決定質證當日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質證過程中,梁某某認為梁某的車輛只受到了輕微的損傷,梁某據此索要高額賠償費是不合理的,其不同意承擔梁某的停運損失。

質證結束後,主辦法官把兩人帶到調解室,在溝通中說明:因疫情原因梁某店鋪的生意本就受到了影響,加上賴以送貨增加收入的車輛又要維修,梁某的經濟來源受到了一定的衝擊,隨後就具體的賠償款項、數額、相關法律向當事人進行說理、分析。在主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梁某某慢慢放下了抗拒的心態,經過協商最終與梁某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梁某某一次性賠償停運損失3500元給梁某。在法官的見證下,梁某某當庭履行了賠付義務。至此,糾紛得以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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