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泽悦读 | 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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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

康德 著

李秋零 译

丽泽悦读 | 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

目录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篇 论恶的原则与善的原则的共居或论人性中的根本恶

  • 第一章 论人的本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

  • 第二章 论人的本性中趋恶的倾向

  • 第三章 人天生是恶的

  • 第四章 论人的本性中恶的起源

  • 总的附释:论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的力量

第二篇 论善的原则与恶的原则围绕对人类的统治权所进行的斗争

  • 第一章 论善的原则关于对人的统治权的律法要求

一、善的原则的拟人化了的理念

二、这一理念的客观实在性

三、这一理念的实在性方面的困难及其解决

  • 第二章 论恶的原则在对人类的统治权上的律法要求和两种原则彼此之间的斗争

  • 总的附释

第三篇 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与上帝的国在地上的建立

  • 第一章 关于善的原则在尘世建立上帝的国时取得胜利的哲学观念

一、论伦理的自然状态

二、人应该走出伦理的自然状态,以便成为伦理共同体的一个成员

三、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概念是关于遵循伦理法则的上帝子民的概念

四、一种上帝子民的理念只能(由人主持而)以一个教会的形式来实行

五、每一个教会的宪章都是从一种历史性的(启示)信仰出发的,这种信仰可以称之为教会信仰,它最好是建立在一部《圣经》的基础之上

六、教会信仰以纯粹的宗教信仰为最高的诠释者

七、教会信仰逐渐地过渡到纯粹的宗教信仰的独自统治,就是接近上帝的国

  • 第二章 关于在地上逐步建立善的原则的统治的历史观念

  • 总的附释

第四篇 论善的原则统治下的事奉和伪事奉,或论宗教与教权制

  • 第一章 论在一般的宗教中事奉上帝

一、作为自然宗教的基督教

二、作为博学的宗教的基督教

  • 第二章 论在一种规章性的宗教中对上帝的伪事奉

一、论宗教妄想的普遍主观根据

二、与宗教妄想相对立的宗教的道德原则

三、论对善的原则的伪事奉中作为一种管理制度的教权制

四、宗教事务中良知的引导

  • 总的附释

附录:康德有关《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的书信

致比斯特尔

致神学院

致司徒林

致国王威廉二世(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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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序言

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的存在者的概念之上的,人这种存在者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使自己受无条件的法则制约,那么,

道德也就既不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者的理念,也不为了遵循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至少,倘若人有了这样一种需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又不能借助别的什么东西来满足这种需要,那么,这就是人自己的过错;因为不是产生自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东西,也就不能为人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

因此,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

因为既然道德的各种法则是通过依照它们所采纳的、作为一切目的的最高(本身是无条件的)条件的准则的普遍合法则性的纯然形式,而使人负有义务,所以它根本不需要自由任性的一种质料性的规定根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为了认识什么是义务,还是为了敦促人们去履行义务,都不需要一个目的相反,既然问题取决于义务,那么,道德完全能够而且应该不考虑任何目的。举例来说,为了知道我在法庭上是否应该(或者也能够)在作出证词时真实可靠,或者在索取委托给我的他人财产时保持忠诚,根本不需要询问我在做出说明时想为自己规定要达到的目的,因为无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目的,都是完全无所谓的。毋宁说,如果一个人在依法要求他作出供词时,还认为有必要寻求某种目的,那么,他就是一个卑鄙无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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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道德为了自己本身起见,并不需要必须先行于意志规定的目的观念,它也很可能与这样的目的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不是把这样一种目的当做依照法则所采用的准则的根据,而是把它当做它的必然结果。——原因在于,倘若不与目的发生任何关系,人就根本不能做出任何意志规定,因为意志规定不可能没有任何结果,而结果的观念必然能够被接受,虽然不是作为任性的规定根据和在意图中先行的目的,但却是作为它被法则规定为一个目的面产生的结果(目的转化为结果[finis in consequentiam veniens ])被接受。没有这一目的,任性就不能满足自己本身,因为这样的任性加给有计划的行动的对象它所具有的或者应该具有的对象),并不是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确定的。虽然它规定了该行动应该如何产生效果,但并不规定该行动应该朝哪个方向产生效果。

这样,虽然就道德来说,为了正当地行动并不需要一个目的,相反,从根本上来说,包含着运用自由的形式条件的法则对它来说就足够了。但是,从道德中毕竟产生出一种目的,因为对于理性而言,回答“从我们的这种正当行为中究竟将产生出什么”这个问题,将会导致怎样的结果,以及即使此事并不完全由我们掌握,但我们能够以什么作为一个目的来调整自己的所作所为,以便至少与它协调一致,这些都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

因此,虽然这只是一个客体的理念,这个客体既把我们所应有的所有那些目的的形式条件(义务),同时又把我们所拥有的一切目的的所有与此协调一致的有条件的东西(与对义务的那种遵循相适应的幸福),结合在一起并包含在自身之中。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尘世上的至善的理念。为使这种至善可能,我们必须假定一个更高的、道德的、最圣洁的和全能的存在者,唯有这个存在者才能把至善的两种因素结合起来。但是,这个理念(从实践上来看)却不是空洞的,因为它满足了我们的自然需要,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在整体上设想某种可以由理性加以辩护的终极目的。否则,这种自然需要就会是道德决定的一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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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最重要的是,这一理念产生自道德,而不是道德的基础;为自己确立一个目的,本身就已经以道德原理为前提。因此,对于道德而言,它是否为自己构成一个所有事物的终极目的的概念(与这个终极目的协调一致,它虽然并不增加道德义务的数目,但却为它们造就了一个把所有的目的结合起来的特殊的关联点),这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客观上赋予出自自由的合目的性与我们根本不能缺乏的自然合目的性的结合以实践的实在性。

假定有一个人,他尊重道德法则并且赞同这样的思想(这是他很难避免的),即如果他能够的话,他会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为自己创造一个什么样的世界,而且他还要把自己作为一个成员置人这一世界,那么,他就会不仅恰好像至善的道德理念在选择纯然听凭至善时所造成的那样来选择世界,而且还会要求确实存在一个世界,因为道德法则要求实现通过我们而可能的至善,即使他按照这一理念发现自己有为了自己的人格而丧失幸福的危险,因为他很可能会不能符合以理性为条件的幸福的要求。因此,他会感到这一判断是完全公允的,如同由一位局外人做出的,但同时又会感到理性强迫他承认这一判断是他自己的判断。这样一来,人也就证明了自身中在道德上起作用的需要,即要为自己的义务设想一个终极目的,来作为义务的结果。

因此,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这样一来,道德也就延伸到了人之外的一个有权威的道德立法者的理念在这个立法者的意志中,(创世的)终极目的也就是那种同时能够并且应该是人的终极目的的东西。

如果道德是根据其法则的圣洁性来认识极大的敬重的对象,那么,它在宗教的层次上就是根据最高的、实施那些法则的原因来想象崇拜的对象,并以崇拜的庄严性表现出来的。

但是,所有的东西,包括最崇高的东西,只要人们把他们的理念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在人们的手下变得渺小。凡是只有在被自由地敬重时才能确实受到崇敬的东西,都必须服从于只有借助强制性法则才能获得其威望的那些形式。而凡是主动地坦然接受每个人的公开批判的东西,则必须服从于一种拥有权力的批判,即服从于一种书报审查制度。

然而,由于“服从当局”这个诫命也是属于道德的,而且对这个诫命的遵循和对所有义务的遵循一样可以被引导到宗教,所以,对于一篇专门探讨宗教的明确概念的论文来说,自己作出这种服从的榜样,是应当的。但是,这种服从是不能仅凭重视国家的某项个别规定的法律,而无视任何别的规定来证明,而是只能凭对所有规定的总体表示敬重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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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刊作出裁定的神学家,可以要么被委派为一个仅仅对灵魂的得救负责的神学家,要么被委派为一个同时为科学的福祉负责的神学家;前一种裁定者仅仅是神职人员,后一种裁定者同时还是学者。后者作为一个(以所大学的名义)被委托为了文化和提防各种危害而照管所有科学的公共机构的成员,有责任把前者的过分要求限制在其书报审查不致在科学的领域里造成破坏的条件下;而且既然二者都是圣经神学家,那么,后者作为被委托探讨这种神学的那门科学的大学成员,拥有最高的审查权;因为就第一件事情(灵魂的得救)而言,二者负有同样的使命,就第二件事情(科学的福)而言,作为大学学者的神学家还要行使一种特殊的职能。倘若背离了这个规则,那么,最终必然导致通常已经出现过的那种状况(例如在伽利略时代),即圣经神学家为了折辱科学的骄傲并使自己免除从事科学研究的辛劳,悍然侵入天文学或者其它科学,例如旧的地球史学,并且像那些发现自己既没有足够的能力也没有足够的危机感来抵御令人担忧的攻击、因而把自己周围的一切都变成不毛之地的民族一样,垄断人类知性的一切尝试。

但是,在科学的领域里,与圣经神学相对的是一种哲理神学,它是另一个学科的受委托照管的财产。

如果这个学科仅仅停留在纯粹理性的范围之内,为了证明和阐述自己的命题而利用所有民族的历史、语言、著作乃至《圣经》,但只是为了自己而利用,并不把这些命题照搬到圣经神学中去,试图修改圣经神学的那些神职人员享有特权的公共学说,那么,它就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去传播自己,直到自己的科学所达到的地方;虽然在哲理神学确实无疑地超越了自己的界限、侵犯了圣经神学的时候,不能否认神学家(仅仅作为神职人员来看)有审查的权利,但是,只要上述情况还存有疑问,因而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它是通过哲学家的一部著作还是通过他的另一种公开的演讲所发生的,那就只有作为自己那个学科的成员的圣经神学家才能拥有最高的审查权,因为这种神学家还被委派负责公共事业的第二种利益,即科学的繁荣,并且同样可以充任前一种神学家。

更进一步说,在这样的场合,第一审查权属于圣经神学,而不属于哲理神学;因为唯有前者才对某些学说享有特权,而后者则是以它自己的学说推进着一种公开的自由交往,因此只有前者才能够抱怨说,它独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尽管两个学科的全部学说彼此接近,而且哲理神学方面逾越界限也令人忧虑,但只要考虑到,侵权这种不法行为并不是由于哲学家从圣经神学中借取某种东西用来实现自己的意图而发生的(因为圣经神学自己也不愿否认自己包含着许多与纯粹理性的学说共有的东西,此外还包含着一些属于历史学和语言学,应该由它们来审查的东西),即使他是在一种符合纯然理性的,但也许为圣经神学不满意的意义上使用他从圣经神学借取的东西,那么,由于侵权而发生的怀疑就很容易预防。除非他把某种东西照搬入圣经神学并且由此使圣经神学致力于与它的机制所允许的不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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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自然法的教员从罗马法的典籍中,为自己的哲理法学借取了一些经典的术语和格式。即使他像经常发生的那样,并不完全按照罗马法学的诠释者们采用它们时意义上使用它们,只要他并不要求真正的法学家,或者甚至法庭也这样使用它们,就不能说他侵犯了罗马法学。因为倘若他没有权利这样做,那么,也可以反过来指摘圣经神学家或者循规蹈矩的法学家,说他们无数次地侵犯了哲学的所有权。因为二者由于不能缺少理性,并且就科学方面来说不能缺少哲学,所以也必须经常地(尽管只是为了它们二者的目的),从哲学中借取东西。

但是,假如在神学家看来,只要有可能,在宗教事物中就不与理性发生任何关系,那么,人们很容易就能预见到哪一方将会有所损失;因为一种贸然向理性宣战的宗教,是不能长久地与理性对立的。

我甚至冒昧地建议:在完成圣经神学的学术讲授之后,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一种主导线索,例如像本书(或者另一本书,如果人们能有一本更好的同类的书的话),作为完善地教育学位候补生的必修课,再附加上一种关于纯粹哲理的宗教学说的特殊演讲作为结束,这是否会是个好办法?这是因为,既然每一门科学都首先独自构成一个整体,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着手尝试把它们结合起来加以考察,那么,各门科学仅仅通过分化就会获得成就。在此,圣经神学家尽可以一听到哲学家的观点,就认为有必要对哲学家的观点表示同意或者加以驳斥。因为只有这样,神学家才能在事先就武装起来以对付哲学家可能给他制造的麻烦。但是,讳言这些麻烦,甚至把它们斥之为不敬神明,这是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蹩脚借口。不过,把这两种人混为一谈,并且圣经神学家方面只是偶尔对此浮光掠影地一瞥,这是缺乏彻底性的表现。由于这种缺乏,最终将没有人真正知道,应该如何在整体上看待宗教学说才好。

在以下的四篇论文中,为了使人们注意到宗教与人那部分带有善的禀赋、部分带有恶的禀赋的本性的关系,我把善的原则和恶的原则当做两个独立存在的、对人发生影响的动因,介绍了它们的关系。其中第一已经刊登在1792年4月的《柏林月刊》上。但是,由于这部作品的题材之间的密切联系,这里还不能把它省去。在现今增加的三篇论文中,包含着对这些题材的充分的阐述。由于抄写稿件是由不同的人手完成的,而留给我通读的时间又太短,在第一印张上出现了与我自己不同的拼法,请读者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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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论宗教妄想的普遍主观根据

人们在关于上帝及其本质的理论表象中,几乎无法避免神人同形同性论,此外,神人同形同性论(只要它不影响到义务概念)又毕竟不足以造成危害。但就我们与上帝的意志的实践关系而言,以及对于我们的道德性本身来说,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在这里,我们为自己创造了一个上帝。我们相信轻而易举地就可以争取他为我们谋利益,从而免除那种对我们的道德意念的内核有影响的艰辛而又无止境的烦劳。人通常为了这种关系给自己制定的原理是:借助于我们仅仅为了让神灵喜悦所做的一切(即使它们丝毫无助于道德性,只要它们不那么直接违背道德性就行),我们作为顺从的、并且恰恰因此也是上帝所喜悦的臣民,而向上帝证明了我们的事奉意愿,从而也就(潜在地[in potentia])事奉了上帝。

使人相信做出了对上帝的这种事奉的,可以不必总是牺牲。就连庆典,甚至公众的娱乐,例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也常常都必须用在这方面,而且还用来使神灵对一个民族变得仁慈,甚至根据该民族的妄想,对单个的人变得仁慈。然而,牺牲(忏悔、苦行、朝圣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被看作是更为有力、对上天的神恩更有影响、更适用于涤罪的,因为它们有助于更强烈地证明对上天意志的无限制的(尽管不是道德上的)臣服。这样的自虐越是无用,越是不以人在道德上的普遍改善为目的,就越是显得圣洁。因为正是由于它们在这个世界上毫无用处,却又耗费气力,才显得是仅仅以证明对上帝的献身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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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说,尽管上帝在此并没有通过这样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受到事奉,但他却在其中看到了善的意志,看到了虽然在遵循他的道德诫命方面过于软弱,但却通过证明自己在这方面的热忱而弥补了这一缺陷的心灵。在这里,表现出对一种做法的倾向,这种做法自身没有任何道德价值,而只能作为手段把感性的表象能力提高到伴有理智的目的,或者当这种能力可能与理智的目的理念背道而驰时对它作出压抑。然而,我们却根据自己的意见,赋予这种做法以目的自身的价值,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我们赋予接受献身于上帝的意念的心情(被称作虔诚)以这种意念自身的价值。

因此,这种做法只不过是一种宗教妄想,这种妄想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在其中的一种形式上,它可能会显得比在另一种形式上更近似于道德。但是,无论在什么样的形式上,它都不只是一个无意中的错觉。相反,它甚至还是一个准则即把自在的价值不是赋予目的,而是赋予手段。而由于这一准则,这一妄想在所有的形式中都同样是背谬的,并且作为欺骗的隐秘偏好,都是应受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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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康德 著,《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 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7月,第1-11页、173-175页。

邮箱:lize_philosoph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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