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案例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許多勞動者向我諮詢,用人單位試用期期間是否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下面我們看一則案例就一目瞭然了。2017年6月,張三被某公司錄用,該公司通知他於6月15日報到上班,同時告知試用期3個月,試用合格後辦理社會保險。工作2個月時,張三發現單位同時錄取的5名員工均未辦理社會保險,於是在2017年9月,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該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查處,要求單位補辦了2個月的社會保險。

分析:該公司認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尚未轉正,不應該享受社會保險權利,顯然,該公司的認識是錯誤的。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舉報或投訴後,經調查,要求該單位為張三及其他5名員工補辦社會保險。

所以,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維權案例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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