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的。”
近年來,網絡上躥紅的一段採訪視頻,將周某推到了風口浪尖。
在周某走紅網絡4年之後,4月18日,他出獄了!
01“不打工”周某出獄,網紅公司200萬欲簽約
還記得這個憑藉一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引發廣大網友關注的人嗎?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都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會做,只有偷東西才能維持得了生活這樣子!超喜歡這裡,個個都是人才,說話又好聽!”
2012年6月,周某因偷竊電動車被民警抓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他用不思悔改的語氣進行了一番驚人表述。
2016年的7月,該採訪突然在網絡上躥紅,吸引了大批關注。雖然周某人在服刑,可是網上關於他的“段子”層出不窮。
於2015年第四次因盜竊罪入獄的他,在今年的4月18日正式出獄。消息一出,周某瞬間登上了微博熱搜。
有網友在線調侃:“這座城又要多一個沒電瓶的人",“今瓶沒即將上演。”
調侃也好、模仿也罷,都只是玩笑話。
但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周某出獄當天,竟然有30多家網紅孵化公司“蹲守”,甚至有公司對周某開出了200萬高價。
周某的一個弟弟接受採訪說,是有幾家公司來談過的提成啊年薪啊分紅啊,都有但都是要本人籤的,所以也就只是談過而已。
對於網紅之類的東西,周某說自己完全不懂。但他堅決回答說,不會簽約網紅直播,“簽約就相當於給他打工,打工是不可能打的”。
02作為有前科的人,周某能不能從事直播等相關職業?
對於周某以後的工作,網友也是頗多議論。
作為有前科的人,周某能不能從事直播等相關職業呢?用周某的形象營銷是否侵犯肖像權?
有前科的人能否從事相關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除此之外,受過刑罰的人還不能擔任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警察、外交人員等職務。
江蘇久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化美指出,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後,就是普通公民,享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權利,履行與其他公民同樣的義務,同屬社會普通公民範疇。除部分特殊情況、特殊職業外,法律對於有前科的人出獄後的工作沒有特別的規定。對有前科的人,不可能絕其後路,也不能阻止周某合法從事直播等工作。
用周某形象營銷是否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03畸形的網紅社會,謹防“娛樂至死”
解答完網友對有前科的人“能不能”踏入直播等行業的疑惑,小編想進一步和大家討論“該不該”踏入的問題。
的確,對於“自帶流量”的周某來說,簽約網紅公司將直接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迎來人生的“轉機”。
但值得警惕的是,這種“轉機”,透著機會主義式的虛無。
這不像是人生的自新、精神的振作,相反更像是消費自己的歷史,賦予違法犯罪的事實以娛樂化的意義,更會把本是常識的人生導向變得晦暗不明:
人生,究竟該腳踏實地,還是該無所顧忌,乃至憑藉不甚光彩的機遇平步青雲、百萬簽約呢?
其實,這種搶熱點式的造網紅,出現過不知凡幾,但往往泡沫散去得也快。比如前段時間的“沈大師”,更久之前的“犀利哥”,一時之間風光無兩,後來都近乎銷聲匿跡。
這倒不是貶低這些“網紅”的職業發展,而這實在是獵奇式營銷的共性:以違背常識的面貌,製造洶湧而短暫的流量變現。
當然常識與理智的力量終究是長久且有韌性的,新鮮感一過,就只能快速收場,留下淺薄化與娛樂化的一地雞毛。同時,製造話題的操盤手,也開始尋找下一個熱點了。
快節奏的網紅營銷不是不可以,只不過當它加諸一位刑滿釋放人員,還是該謹慎些。就從周某的個人經歷看,是可以有一些嚴肅的追問,做一些厚重話題的探討,現在看都有被營銷套路碾平的傾向,變成一個單薄的娛樂符號。
我們希望周某人生獲得新的轉機,也希望這個機遇,能與反省、耕耘、理智的常識相匹配,而非衍生出更多的光怪陸離。
新聞多看點
據媒體最新報道,當採訪周某問會不會做網紅時,他表示對於網紅之類的東西,自己完全不懂。但他堅決回答說,不會簽約網紅直播,“簽約就相當於給他打工,打工是不可能打的”。
但8年前的另一個問題,答案出現變化,他開始覺得家裡比監獄好。
“我想種地,不去城裡闖蕩了。”周某說道。他自己年近不惑,父母親年紀也大了,“希望多陪一陪他們。”
(來源/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