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4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2020年第11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政局副局长许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李慧发布低保救助和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情况,解读《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我市低保救助情况

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4年的43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80元,增幅为32%;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14年的26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0元,增幅为98%;城乡低保比由2:1缩小到1.34:1。

截至3月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7901户87787人,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7876.1万元,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从“支出型”救助、“单人保”、 就业成本扣减等5个方面入手,较好地发挥了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印发,2月1日起施行


瞄准“夹心层”,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进得来”


针对处于社会救助“夹心层”的常年患病或身有残疾的支出型贫困群体,我市打破过去“只看家庭收入、不看刚性支出”的低保评定标准,创新制定了“家庭成员因病住院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扣减、把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每学年教育费用按刚性支出扣减、将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所需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据实扣减、不再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计入家庭收入”等惠民措施,及时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全市412户1035人按“支出型”政策纳入低保救助,使处于“夹心层”的这部分困难群体既能享受低保救助,也能享受70%的医疗救助减免政策,较好缓解了医疗支出带来的生活压力。


着力“一降一扩”,确保残疾人家庭“过得好”


针对重残、重病困难群众,采取“一降一扩”的措施加大救助力度。

“降”是降低重度残疾人“单人保”门槛。取消对重度残疾人残疾种类的限制,将保障面覆盖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重度残疾人和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

“扩”是扩展重病“单人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中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政策实施以来,全市569名城乡重残、重病困难群众按“单人保”政策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向其发放低保金,重残、重病患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力保障。


提高“金融资产标准”,确保困难群体“更认可”


在调研中发现,过去实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标准2倍就不能纳入低保这项规定,一部分困难群体被排除在低保之外。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市民政局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可拥有的数额由原来的低于2倍提高到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进一步降低门槛,一部分困难群体因此纳入了低保。同时,借助潍坊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与金融机构的在线实时比对机制,确保金融资产核对更加精准。


强化“精准核算”,确保困难老年人“兜得准”


针对个别地方围绕赡养问题容易滋生“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律不能吃低保”“子女有车有房一律不能吃低保”等“一刀切”土办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政策, 将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赡养费按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对没有法律文书的,老年人子女按政策认定为有完全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不纳入低保范围;对赡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不计算赡养费;对“赡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能精准认定人均收入的按公式测算,不能精准认定人均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注重“关爱帮扶”,确保困难群众“稳就业”


为鼓励困难群众积极就业,研究制定了“对低保或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的激励政策,同时,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切实增强困难群众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市民政局印发了《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持续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

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压缩审核审批时限,将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

同时,大力推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及时更新平台数据信息,低保、特困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变更、退出等全部通过系统操作,全面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为困难群众带来更多、更大实惠。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取得阶段性胜利,请问疫情期间我市民政部门是如何为低保困难群体服务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救助措施?

李慧 回答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潍坊市民政局坚持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摆到首位,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强化措施,加强指导,扎实开展了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一是及时出台文件加强指导。及时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指导县市区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工作。


二是摸底排查掌握困难群众实情。指导县市区采取电话、微信、入户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逐人逐户建立台账,实时掌握民政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和生活情况。


三是修订完善了《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严格落实“单人保”、就业成本扣减和“低保渐退”制度等优惠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期间,暂停低保对象的退出工作,同时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采取个人承诺等方式先救助、后补手续。


四是及时足额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救助资金。截至3月底,累计发放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1.12亿元,惠及10.21万名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


五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截至3月底,累计支出临时救助金648.5万元,临时救助2793人次。


六是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应对因疫情可能产生的物价上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1-2月份,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20.67万人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985.29万元。


七是积极筹集防疫物资,为困难群众防疫提供保障。为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及困难群众发放口罩14.7万只,消毒液30843公斤,酒精3784公斤,并为困难群众送去鸡蛋、面粉、大米、花生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14.76万件。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潍坊电台记者


“群众身边无小事”,作为一名潍坊市民,如果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是不是也可以直接去办理低保?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李慧 回答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不一定,因为认定低保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只有这几项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才可以按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指的是持有潍坊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低保时应回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进行申请。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余额、债权、股份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5.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6.其他财产。

2014版的《办法》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只看收入,不看支出。收入型贫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新《办法》将重病、重残等处于“夹心层”的困难群体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潍坊晚报记者


现在社会上有种不良现象,有的子女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导致一些无生活能力的困难老人生活得不到保障,在这方面,作为民政部门,对这些老人有什么考虑?能不能享受国家低保政策?

李慧 回答

给全市低保群众吃个“定心丸”:《管理办法》已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还要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人员,将视情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4.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劳务、旅游等高消费的;

8.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9.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10.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11.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12.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4.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5.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1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