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百分之三十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是歸教師個人所有,還是學校可以支配的獎金?求解?

柳鄉人


作為工資發給了老師,就沒有權力扣除一部分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

如果扣一部分工資,就應該是知法犯法,政府沒有執行教師法規定。教師的人格尊嚴得到了嚴重的侵犯。

國家規定,不能扣發工資。扣發教師工資就是違法行為!

是誰違反了法律規定?

為什麼要這樣做?


隴上師言


何為"獎勵性績效工資"?工資前面有兩個定語啊!百分之三十是財政撥款的標準,而不是每個人應得到的標準。如果是每個人應該得到的工資,何必多此一舉,直接打到工資卡上不就得了。如果每個人按檔案工資增加百分之三十,結果是進一步拉大了教師收入的差距,而且這種差距不是建立在工作量大小,績效高低上,而主要與職稱高低有關。實際上,很多在一線擔當重任的主要是中青年。

這一看似美好的政策之所以遭到很多教師的反對,不滿情緒甚大,主要是具體分配政策導致的。特別是中學,以前一直有升學獎,實行績效工資後,學校沒有資金來源,但畢業班工作又很辛苦,壓力山大,學校不得不向畢業班傾斜,如果傾斜過大,就會導致大多數人拿不到平均獎。

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我一直贊同成都高新區的辦法。他們派人到全國各地考查,邀請市內外專家研討,分學前、小學、中學系列制定了比較完整的考核分配方案。根據考核結果,每個學校的標準不一樣,完全打破了百分之三十的限制,而且校級幹部不在學校參與分配,這樣可以保證學校在制定政策時相對公平。

作為教師,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大一點格局和換位思考。實事求是講,在一所學校,在目前的教育制度下(有中考和高考),不同的崗位,其工作的繁重程度,工作量大小和工作壓力還是有很大差別。如果都吃大鍋飯,誰還願意教畢業班和升學科目?如果幹多幹少一個樣,也有失公允。當然學校在制定分配政策時,由於教育的複雜性和不可簡單量化,應盡考慮到各方面因素,讓教職工廣泛參與,取得最大公約數。


特級在線


是不是又會招老師們的罵?30%獎勵性績效從一開始就不是老師個人的,只是制度設計者們腦殘沒考慮到人性,而老師們更是牽強附會。

要說清楚30%績效工資為什麼不是老師們的錢,那就得從為什麼實施績效工資開始說起。

實施績效工資各地時間可能的些不同,我們這裡是2010年開始在義務教育階段實施績效工資,高中是2014年。

在實施績效工資以前,各學校均是用自有資金來作調節學校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的槓桿。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主要是用學校公用經費解決。

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由於哪怕是一個地方的同種性質的學校經費收入都有很大差距,使得同一地區教師工資待遇都差距很大,而有的學校違規發放經費很嚴重。

後來國家為了規範經費發放,同時也是為提高教師待遇(其實所謂的提高待遇對於很多學校老師而言,待遇是不升反降,只是原來的很多待遇是不合法的),實施了績效工資(相當於公務員的陽光工資)。並要求自實施績效工資後各校其他所有名目的待遇都不得發放。

而績效工資制度設計是以縣區為單位,根據各地經濟狀況為核定總額,其中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叫基礎性績效直接計入教師工資總額(通俗說就是打到教師工資卡上),佔總額的70%,按月發放,另一部分為獎勵性績效,以教師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由學校考核後分配,佔總額的30%,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打入學校賬戶,由學校發放。也就是說不同縣區績效工資總額是不一樣的,而且相差很大。

也就是說當初70%和30%就是為了切塊,從來沒說30%獎勵性績效本應該是每一位老師的錢。而且實際上各地在30%獎勵性績效時也不是按每一位老師的工資標準來計算的,而是取了一個平均值,按學校教師數據每人同一個標準撥付給學校的。

但就是這樣一個30%的表述,自績效工資實施以來就被老師們詬病,為什麼要用我自己的工資獎勵自己,直到現實。

對此我只能說,你說是自己的錢就是自己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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