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融資租賃公司2年內暫停註冊,槓桿倍數降至不超過8倍

新政!融資租賃公司2年內暫停註冊,槓桿倍數降至不超過8倍


劃重點

1、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2、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有著較大差異。在槓桿倍數方面,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0倍調整為8倍。

3、在10900家融資租賃公司中,處於營業狀態的僅有2985家,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

4、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原則上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的登記註冊。過渡期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5、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

6、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7、銀保監會在最終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第六條刪除了“可以向銀行和非銀金融機構借款,也可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渠道融資”內容。

近年來,在保險,小貸,融資租賃等行業的趨於嚴格的監管之下,相關機構開始用守住入口的方式來控制金融的亂象。持牌也成了金融行業的主基調。

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基金銷售,互聯網小貸(持牌、掛靠)融資擔保,典當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全國各類金融機構需要持牌,歡迎聯繫本平臺。

1月8日,銀保監會就《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指出,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迴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新政!融資租賃公司2年內暫停註冊,槓桿倍數降至不超過8倍


銀保監會解讀

為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統一融資租賃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平穩有序發展。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的特點。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等多種方式,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共10900家,其中,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385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10515家,註冊資本金合計30699億元,資產總額合計40676.54億元。

近年來,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制度規範,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範管理的制度基礎。

二、《辦法》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標?

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迴歸本源,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約束,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等。

三、如何理解此次《辦法》關於租賃物範圍、監管指標等方面的調整和設定?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由銀保監會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管,需要在制度層面統籌考慮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標準,實現同類業務在經營範圍、交易規則、監管指標、信息報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對統一。為此,《辦法》在租賃物範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保持基本一致。這些設定是融資租賃行業穩健經營、規範發展的必要條件,既體現了從嚴監管的目標導向和要求,也有利於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

同時,我們也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為此,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如在槓桿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0倍調整為8倍,不採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淨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四、此次《辦法》未設定行政許可的主要考慮?

根據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來看,各方在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設定行政許可”“如何設定行政許可”等問題上還存在分歧。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的原則,此次《辦法》重點從完善經營規則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角度出發,明確業務規則,統一監管標準,暫不涉及行政許可和處罰等相關事項。下一步,我們將根據監管實踐,積極研究論證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許可問題。

五、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考慮?

據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顯示,行業整體開業率不高,在10900家融資租賃公司中,處於營業狀態的僅有2985家,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為解決當前行業存在的“空殼”“失聯”企業較多等問題,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清理規範工作,在《辦法》中我們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原則上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的登記註冊,並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在1年至2年內達到《辦法》規定的有關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三類情形:

一是對“空殼”、違法違規經營類且願意接受監管的企業,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限期整改,達標後與正常類企業一樣納入監管。

二是對“失聯”類企業,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是在《辦法》印發後,對正常經營類中監管指標不達標的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限期達標。對納入監管名單的融資租賃公司,逐步引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分類監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