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鋼友法務基礎知識——違約金的約定

雲南鋼友法務基礎知識——違約金的約定

法律講堂


違約金的約定


雲南鋼友法務基礎知識——違約金的約定

誠實信用不僅是公民應具備的良好品德,更是民商事務法律關係中的“公認原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了對不誠信的違約行為進行懲戒,我們往往會在合同中設定相應的違約條款,並明確違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但這樣的條款設定可以隨心所欲嗎?彆著急,小編整理的這期內容將為您做出詳盡解析!

一、關鍵詞

雲南鋼友法務基礎知識——違約金的約定

違約責任,違約金調整

二、案情簡介


雲南鋼友法務基礎知識——違約金的約定


2012年,貿易公司與材料公司簽訂多晶硅買賣合同,在全額支付1900萬餘元貨款後,材料公司僅少量發貨,貿易公司為履行與他人合同,只得通過其他渠道補貨400萬餘元。2013年,貿易公司訴請材料公司依約定的“合同價款30%”違約金條款支付590萬餘元,材料公司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調整。


三、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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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材料公司經貿易公司多次催告後僅交付小部分貨物,依《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貿易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關於違約金部分,材料公司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以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為由,主張減少違約金數額。但是,本案中材料公司作為長期使用多晶硅的企業,對於多晶硅價格受國際市場和國內政策因素影響較大是明知的,對於案涉交易市場風險應有充分認知。訂立本案買賣合同時,商務部對多晶硅“雙反”調查已展開,故材料公司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約定是綜合當時國內外市場情況、政策環境、雙方當事人履約能力等多個因素的理性判斷。但在履約過程中,材料公司主張因政策原因停止進口多晶硅、為了保證自身生產遲延履行交貨義務,顯屬惡意違約。貿易公司為履行與案外人合同,採取向其他公司補貨方式,已實際多支付400萬餘元,故雙方約定以合同價款30%計算違約金不屬《合同法》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情形,材料公司主張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予以調整的請求不能成立,判決材料公司賠償貿易公司違約金590萬餘元。


四、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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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雖然法律規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個案中應綜合考量守約方實際損失、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


律師簡介


以上內容由我公司的合作律師——許桂華律師提供。如果您在法務方面有什麼疑問也可以通過下方的聯繫方式直接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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