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為信用“汙點”打上修復“補丁”

  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按照一定條件,可以撤銷失信記錄、重建信用……近日《亳州市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這標誌著我市在全省率先實行“信用修復”舉措。

  據悉,信用修復遵循“誰認定,誰修復;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激發市場主體守信意願,保障失信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化、系統化進程。

  修復信用要先糾正失信行為

  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後,按照一定條件,經規定程序獲准撤銷失信記錄、重建信用的過程。其目的在於激發失信主體的守信意願,保障失信主體的合法權利,使其在糾正失信行為後能夠正常參與經濟社會活動。

  《辦法》指出,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行政處罰信息劃分為輕微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以下簡稱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以下簡稱“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以下簡稱“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對失信主體的違法行為作出認定或處罰的主管部門(包括金融機構)、作出判決的司法機關統稱為“失信認定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對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進行認定。

  輕微失信行為是指依據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如失信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並消除相關不良影響,認定部門可不予公示。一般失信行為是指經失信認定單位按照一般程序或聽取程序做出的,且未被列入嚴重行政處罰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失信行為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嚴重失信行為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式期限為三年。

  一般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失信信息在“信用亳州”網站或者認定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期限為1年的,失信主體可在公示期3個月之後向失信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已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完成有效整改;信用主體須提交《信用修復承諾書》,並通過“信用亳州”網站向社會公開;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規定可以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如果嚴重失信主體有下列主動自新行為記錄的,可以作為信用修復申請的重要參考:主動公開並履行信用承諾的;法定代表人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主動向市信用辦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群團組織認定的公益服務、慈善捐助榮譽記錄的。

  此外,對於已經作出信用承諾但不能踐行承諾的失信主體,失信認定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其失信公示期,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不予信用修復。

  失信嚴重程度決定修復成本

  根據《辦法》,針對輕微失信行為,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作出信用承諾後,失信認定部門可直接給予信用修復。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程序則需要通過提出申請、信用承諾、誠信約談、專題培訓、認定修復和備案管理等多個環節。

  具體而言,申請人要自行申請,並向認定單位出具書面申請表和相關改正行為、責任履行證明材料,並填寫信用修復承諾書。

  失信認定單位收到申請後,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告知其失信認定依據及後果,聽取其糾正整改情況,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敦促其誠信守法。失信認定單位牽頭組織或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聯合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

  失信認定單位收到修復申請和信用修復承諾書後,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並作出信用修復決定,通過市信用平臺撤除其失信信息;對不予受理的,失信認定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失信認定單位應在每季度末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將本單位本季度開展的誠信約談情況、專題培訓情況及認定修復情況報市信用辦進行備案。

  逃避執行“老賴”不予信用修復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失信主體都可以信用修復。《辦法》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這些情形包括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的: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避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製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嚴重失信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此外,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還有:在同一失信認定單位的同一類失信行為,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在不同失信認定單位的同一類失信行為,1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失信主體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無故拒不參加培訓或約談、約談事項不認真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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