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的“特許”與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許可”並不完全相同,因為是通過競爭招投標方式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合同後由社會資本方按合同約定去實施項目:
(1)如果社會資本需要向公眾收費,就需要政府的“特許”,因為公共產品的收費權歸政府。
(2)即使不需要向公眾收費的項目,但因為提供公共產品的終極責任人是政府,也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招投標等)才能由社會資本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這也可以理解為廣義的“特許”而非行政許可,是通過合同約定的許可,政府還需要嚴格監管,以避免社會資本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甚至社會資本中斷服務且違約。
“經營”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其本質更是“運營”“維護”“管理”的概念,不一定意味著向公眾收費,即使是政府付費,也是用了政府(本質上是納稅人)的錢,需要社會資本方在合同期內好好經營,以滿足合同要求特別是產出和績效要求,以保護公眾利益。另外,我國的PPP中的第二個"P"(央企/國企主導)與國際上的第二個“P"(真正的私企)本質不同,因此沒有必要按國外的PPP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去討論。
從上述這幾點去理解“特許經營”,就能理解我國的特許經營與PPP的差距並不大,都是提供公共產品的一種創新模式(可以說是介於0和1之間的一種模式,如果1代表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模式即公建公營,0代表完全由市場提供商業產品的模式即民建民營)。也許是因為上述原因和中國過去二三十年的特許經營或PPP的實踐,2016年5月底在亞開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立法研討會上,與會專家的共識之一是,不管如何定義特許經營和PPP,我國90%甚至更多的PPP項目本質上就是特許經營。
其實國際上,無論是政府、業界和學術界,對特許經營都沒有相關的統一定義,何況國際上還有英國和日本等的PFI、世行和德國等的PSP(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私營部門參與)等其他很多相關用詞,因此,我國沒有必要刻意去區分或學國外,只需在立法中明確用詞及其定義、內涵和原則即可。筆者認為我國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和基於此修改和簡化得到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裡的定義就很好,具體內容參見上一講。
本讀書筆記摘抄自:王盈盈,馮珂,王守清.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PPP):實務問答1000例[M]. 2017: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