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利說法‖弄明白這些,做一個合格的“擔保人”

實踐中有太多人礙於面子替朋友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卻根本不清楚後果有多嚴重。通常情況下,大部分合同的保證人雖然在合同上簽字落款,寫上日期,也明白自己擔保人的身份,但往往不清楚合同約定哪些權利義務,甚至都不知道但保證的擔保後果有哪些。

事實上,作為一個保證人,需要清楚自己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也需要明白自己保證責任的範圍、自己有沒有抗辯權,都會承擔哪些後果。本期我們結合新頒佈的《民法典》,簡單地為大家講解其中的一部分小知識。

聰利說法‖弄明白這些,做一個合格的“擔保人”

如何確定自己承擔的是何種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來自於保證合同或合同中保證條款的約定,主要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履行該債務或承擔約定的合同責任。現行《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剛剛誕生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是一個巨大的改變,也就是說如果需要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就要在《保證合同》或合同的保證條款中對保證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否則《民法典》生效實施後保證人將直接被推定為一般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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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擁有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區別最重要的是擁有一個抗辯權。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通俗點來說,欠錢的不還錢,債主可以只要求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你一人還錢,都不用非得先找債主。

而對於一般保證,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是有權拒絕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簡單說就是,除非債務人實在沒有財產,法院也用盡各種執行手段仍還不清債務的,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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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擔保方式並存時如何確定債權的清償順序

除了要分清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同一債務中經常存在多種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情況,那麼清償順序應如何確定?

對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於該規定中的“約定”存在以下理解: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係有約定的情況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約定選擇實現順序,該“約定”既包括關於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間責任順序的約定,也包括關於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間責任分擔範圍的約定。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中的“約定”目的在於確定或者限制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並存時債權人的選擇權。

總之,如在為他人擔保時,不能簡單地籤個字、寫上日期,就將自己不明不白的留在一份合同中。一定要自己審視自己可能面臨的擔保責任,無論提供的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是否有實現擔保物權順序性的約定,瞭解自己將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根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和自己的經濟狀況,慎重考慮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擔保的金額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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