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印章失控(丟失、疑似丟失)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各種公司印章在不同的程度上代表著公司,公司印章持有者能夠使用公司印章從事一切公司能夠從事的活動,且其與發生法律關係的善意相對人所從事的一切活動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評定為合理有效,即公司印章失控後,惡意持有者使用公司印章從事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公司來負責任。公司印章失控後給公司造成的風險,最後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其財產損失可多可少。


廣州公司印章失控(丟失、疑似丟失)的法律風險


可實際來講會造成公司承擔下列風險:

一、公司必須履行非公司情形簽定的合同義務,侵擾公司經營狀況,造成公司財產損失

公司印章失控後,公司印章的惡意持有者要是使用失控公司印章代表著公司在外簽定合同協議,給予擔保或是保證,提供證明等則構成我國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如所簽訂合同善意相對人要求公司履行所籤合同義務且這一些合同協議涉及業務範圍與公司的運營活動不符合,這般則必然侵擾公司經營方針和運營活動且造成公司財產損失。


廣州公司印章失控(丟失、疑似丟失)的法律風險


二、導致公司涉訴並承擔法律責任

如公司印章的惡意持有者使用失控公司印章在外進行經濟活動,造成善意相對人財產損失。合同協議的善意相對人因公司以合同協議並不是公司所籤而不負責任將公司提起訴訟法庭並主張公司印章持有者的情形構成表見代理,即公司印章惡意持有者持公司失控公司印章簽定的合同協議在法律上被視為公司的行為,公司理應承擔為此造成的責任。要是公司無法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合同協議與公司不相干,則人民法院會評定所籤合同對公司合理有效,公司理應承擔合同義務。這般一來,公司不僅必須承擔合同協議善意相對人的財產損失,而且還必須承擔案件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一連串費用,同時必須承擔人力、時間等成本,再有可能會對公司信譽造成負面影響。

三、造成公司有關人員追責

如前所述,公司印章丟失給公司造成的責任難以衡量,小至百千萬的財產損失、大至公司為此遭到財產損失資不抵債而倒閉破產。而公司印章的丟失要是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是倒閉,勢必要公司印章的有關管理者或是公司領導承擔有關的責任。我國刑法第167條明文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承擔的管理人員,在簽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況嚴重不負責任被行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到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到尤其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因此可見,要是合同簽訂或是履行過程中因公司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是濫用,則可能會造成有關人員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公司的一切公司印章都具備相應的效力,其失控依舊會給公司產生其它風險,如設計服務專用章丟失造成公司有關業務範圍遭受影響、申請可知新公司印章必須一定時間造成公司違約等;財務專用章失控可能會造成公司面臨財務風險,要是公司財務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運行不暢則有可能造成公司直接面臨財產損失;所以該類公司印章失控造成的風險依舊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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