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兼職法務有什麼風險?為什麼不允許律師兼職?

首先作為律支持司法部對律師的管理行為,對於其中個別行為的法律矛盾和爭議進行良性討論。

律師兼職法務有什麼風險?為什麼不允許律師兼職?

1、根據司法部的要求,律師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必須在律師事務所繳納社保,律師必須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用合同。


2、根據《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有繳納社保的義務。


3、律師要服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律師對外接案也是以律所作為前提,不的私下攔案。


基於以上,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實質上的勞動關係,在我們的日常得勞動爭議過程中,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在所屬單位購買社保在實踐中也會被認定為和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那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不是勞動關係?或者說是什麼關係?到現在為止沒有定論,這本身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


如果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勞動關係,那麼司法部應當督促律師事務所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如果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是勞動關係,那麼就不應當強制要求律師在事務所繳納社保,也不應當對合法的兼職、勞務活動進行額外的干預,特別是開辦企業(不能作為法定代表人)。律師並不是公務員,為什麼作為一個自然人因為一種執業身份不能開辦企業?從某種程度上說老衲一直覺得司法部是將律師當初不要錢的公務員管理,這點不僅僅在這裡,在律師的轉所,跨省轉所上表現得特別明顯。


另外不允許參加其它單位的全日制工作,這點也很讓人費解,這裡的全日制工作怎麼去定義?


例1:某律師A參加一個支教機構,每年9~11月兩個月全天的在某希望小學進行教學活動算不算全日制工作?

例2:某律師B專門辦理涉外業務,今年因為疫情,全天在街口羊肉串店販賣烤羊肉串,連續3個月每天從早7點到晚12點,這算不算全日制工作?

例3:某律師C除了是律師外,還取得專利代理人身份,常年在某知識產權機構兼職專利申請,雖然不坐班,但幾乎沒做過律師的業務,收入全部來自於專利代理,這算不算全日制工作?


這個說法本身就非常值得商榷。


以下是之前的答案,含大量發洩,個人觀點是認為在現在的外觀和運行體制下律所和律師是勞動關係的,一個動物叫聲像鴨子,長的像鴨子,吃起來也像鴨子,那麼它不應該是豬。


我想說另外一件事,中國的法律允許建立勞動關係0薪酬嗎?


勞動法允許由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不繳納五險一金,讓僱員自己繳納嗎?


整個律師制度就是建立在違反勞動法的基礎上的你有什麼說的?


司法部是什麼想法我不知道,但希望能一塊改,律所招律師就按要求給人交社保,給人發工資。你看看會變成什麼樣子。


再說難聽點,一群律師和律所籤的都是勞動合同,自己交社保,自己交各種費用,還自己給自己發工資,就這還要給律所分成。一群自己都維護不了自己利益的人,來維護他人利益,真的可笑的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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