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拍案之今日說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在嗎?”

問題: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在嗎?


黃律拍案之今日說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在嗎?”


案例重現

李某於2018年9月入職某軟件公司,公司一直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李某購買社會保險。2019年8月,李某在上班路上遭遇車禍,受傷嚴重,總計花費治療費15萬元。事後,李某找公司辦理工傷認定,但公司不予配合,並聲稱:公司與李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不是公司員工,因此李某遭遇的車禍與公司無關。

李某非常氣憤,這15萬元治療費大部分都是借來的,如果公司不配合辦理工傷認定,他將無力償還這筆鉅款,於是,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事實勞動關係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工之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誠然,是否實際用工,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外在反映,即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就在雙方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該案中,李某已實際為公司提供了勞動,雖然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 險,但雙方已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黃律指引:就勞動者而言,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應的證據,比如印有單位名稱的工作服、門禁卡、工資條、銀行流水等,必要的時候需要拍攝照片或視頻,用來證明自己接受了用人單位的管理併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就用人單位而言,不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面臨雙倍工資的懲罰

,另一方面達到一定期限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被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風險和責任都很大,因此,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作者:黃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擅長房產糾紛、婚姻家事糾紛、勞動人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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