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級人才政策清單

一、人才管理

  【公務員錄用】

  全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報名和資格初審、筆試、閱卷、體能測評或面試資格複審、面試、體檢和考察、公示、審批錄用8個工作流程在180天內完成。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公務員局《關於規範全省錄用公務員工作流程和時限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7〕195號)

  【事業單位專項招聘】

  引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及其他緊缺專業人才時,可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確定擬聘用人選。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7〕35號)

  【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艱苦邊遠地區招聘縣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放寬年齡、學歷、專業、戶籍、開考比例等條件要求。鄉鎮事業單位招聘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縣級事業單位招聘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碩士以上學位人員,以及行業、崗位、脫貧攻堅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採取面試、組織考察等方式公開招聘。對“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村官、西部志願者、特崗教師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和退役士官士兵,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招聘。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36號)

  【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

  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1)承擔國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課題或項目等,本單位現有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確需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2)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引進的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 ”獲得者、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三晉學者”特聘教授(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國內外知名經濟學家、文化藝術體育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專家和自然科學領域專家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3)為促進創新創業、產學研融合,需階段性特聘科技研發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設置特設崗位的。

  --摘自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8]34號)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自主權】

  事業單位可以自主確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崗位類別和比例、專業技術主輔系列崗位、崗位標準、崗位聘用人員。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58號)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傾斜政策】

  艱苦邊遠地區的鄉鎮事業單位,可提高1-3%的高、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特設崗位設置可放寬至專業技術八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高級崗位在聘人員可不佔用高級崗位聘用,連續工作滿 30 年可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層級專業技術崗位。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58號)

  【省直事業單位編制週轉池管理】

  滿編和超編用人單位引進“兩院”院士等國家級以上高端人才、緊缺人才,近3年來未新增工作人員,引進博士生以上高學歷人才的可申請週轉編制。

  --摘自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西省省直事業單位編制週轉池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晉編辦字〔2017〕107號)

  【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

  勞務費開支不設比例限制。績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科研項目實行分類定額資助。科研經費開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採取後補助方式對科技創新項目進行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實行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所得和對外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務所得的單位淨收益部分全部留歸單位使用,自主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業務性會議的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補充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79號)

  二、人才培養

  【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年度計劃實行單獨統計,不計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使用國家或省科技計劃等經費出國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經費實行單獨統計;使用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出國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按照與項目委託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約定執行。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西省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廳字〔2016〕54號)

  【科研技術工作站財政補助政策】

  對批准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給予100萬元建站補助,分三年補助到位,對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一次性給予20萬元建站補助。對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分別補助20萬元、10萬元。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152號)

  【科研創新和基金管理機構落戶獎勵政策】

  1、科研分支機構與創新團隊攜帶科研創新成果來山西進行開發轉化的,用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其他政府性基金給予支持,並享受我省的基金優惠政策,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政策。使用銀行貸款的,享受我省的科研項目融資貼息試點政策;利用自身科技資源優勢獨立或聯合開展科研創新工作的,視同本省科研機構,用省級科技經費優先支持。在山西轉型綜改區落戶的,由示範區管委會提供工作場地,前5年免費提供,後5年減半收取場地租賃費。

  2、著名基金管理公司落戶山西,同等條件下,優先將本省各類投資基金委託經營管理,對所建立的子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項目,根據其投資規模、投資效益及經濟貢獻程度等,給予適當獎勵。提供與科研創新機構相同的綜改示範區內外優惠政策或省財政專項補貼政策。

  3、中介服務機構成功引進國際國內著名科研創新機構的,由省財政獎勵100萬元。成功引進創新團隊的,屬於攜帶科技成果進行開發轉化的,由省財政獎勵10萬元。屬於高水平人才創新團隊的,正式設立機構並開展科研創新工作的,獎勵5萬元。成功引進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由省財政獎勵20萬元,屬於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獎勵10萬元。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山西省轉型綜改示範區管理委員會《鼓勵科研創新和基金管理機構落戶山西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146號)

  【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提供中間服務獎勵政策】

  為省內高校、科研機構爭取到企業橫向科研經費的,按橫向經費的5%獎勵中介機構。將省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交易給企業的,按交易額的5%獎勵中介機構。雙方聯合轉化的獎勵5萬元,重大轉化項目可適當增加獎勵,最高為10萬元。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教育廳《鼓勵為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提供中間服務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143號)

  【人才投入獎勵政策】

  獎勵本級財政年度人才投入總量位居前三名的市、前五名的縣。獎勵標準為經考核認定的本級財政年度人才投入總量的10%,每市獎勵最高為500萬元、每縣最高為100萬元,每年評選一次。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228號)

  【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獎勵政策】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2億元以上的最高獎勵400萬元,1-2億元的最高獎勵300萬元,低於1億元的最高獎勵200萬元;投入強度全省排名前三位的市,投入強度高於上年全國平均水平的獎勵300萬元,低於上年全國平均水平的獎勵200萬元;投入強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縣(市、區),投入強度高於上年全國平均水平的獎勵100萬元,低於上年全國平均水平的獎勵50萬元。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統計局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加大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 〕274號)

  【市縣建立人才儲備金獎勵政策】

  對在引進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研究制定了適合本地區實際的人才儲備金等制度的市縣政府,省財政根據所建制度的覆蓋面和市縣財政投入等情況,分別給予不同水平的獎勵。每兩年獎勵一次。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獎勵市縣建立人才儲備金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275號)

  三、人才引進

  【引進高精尖缺人才財政補助政策】

  1、院士給予1000萬元科研經費、200萬元安家費和每年40萬元津貼;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等給予500萬元科研經費、100萬元安家費和每年20萬元津貼;柔性引進的院士和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等,根據在晉實際工作月數,分別給予每月2萬元和1萬元的津貼。

  2、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內)、“985”高校或教育部認定的“世界一流學科”全日制博士畢業生到我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工作且簽訂不少於5年勞動合同的,在用人單位引進待遇政策的基礎上,省財政給予每人10萬元生活補助、給予不低於5萬元科研經費。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59號)

  【引進外國人才政策】

  1、省級重點引才項目和常規引才項目,每引進1人次分別資助10萬元和5萬元。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外國人才來晉工作1年以上的,省財政一次性資助來晉國際旅費。

  2、允許在國內高校畢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的優秀畢業生直接在晉工作,鼓勵企業、科研院所聘用國外高水平大學畢業生,可申請有效期2年以內的工作類許可和居留證件,享受引進外國人才相關優惠政策。

  3、對中國政府“友誼獎”獲得者,省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省政府“友誼獎”獲得者,省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4、對“高精尖缺”人才開闢預約辦證、加急辦證、代辦證件、口岸簽證的“綠色通道”,可一次性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證件。

  5、對“高精尖缺”外國人才來晉工作實行“綠卡”制度,享受我省制定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引進外國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晉發〔2017〕47號)

  【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入學優惠政策】

  高層次人才子女在山西省內就讀中小學(包括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學校),可在首次入學時一次性選擇中小學就讀。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隨遷子女在山西省內就讀中小學實行特殊優惠的辦法(試行)》(晉教基〔2017〕18號)

  【引進人才隨遷配偶生活補貼政策】

  對納入我省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正式落戶山西或與單位簽訂工作年限合同的人才隨遷配偶,來晉後暫未安置工作、無工資性收入的,發放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繳費補貼。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其隨遷配偶生活補貼標準為所在地級市上年度事業單位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屬於企業引進人才的,其隨遷配偶生活補貼標準為所在地級市上年度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

  --摘自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引進人才隨遷配偶生活補貼實施辦法(試行)》(晉財教〔2017〕154號)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允許高校、科研機構和大型骨幹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有資金,自主建設人才公寓、人才週轉用房等配套服務設施,或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租用商品房出租給高層次人才居住;省財政統籌使用政府債券資金,在轉型綜改示範區等引進人才聚集的地區建設人才公寓、人才週轉房;所建住房實行統一裝修,統一配備傢俱、家電、網絡等配套設施,達到“拎包入住”標準。人才公寓產權歸政府或單位所有,只租不售,長期週轉使用。

  --摘自《山西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晉政辦發〔2017〕59號)

  【引進高層次人才編制政策】

  省屬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科研院所使用空編引進具有正高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博士以上學歷直接從事教學、科研、臨床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取消行政審批,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每半年分別向省人社廳、省編辦、省財政廳備案一次。人社部門將此列入該單位正常增人管理範圍;機構編制部門納入實名制管理範圍;財政部門結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公立醫院改革等情況統籌安排相關經費。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西省財政廳《關於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公立醫院使用空編引進高層次人才有關事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86號)

  【引進人才戶籍政策】

  1、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或具備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我省登記常住戶口。

  2、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在校學生(教育部學信網在冊人員),可在我省登記常住戶口。

  3、具有中級(含相應職業資格)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師(含相應職業資格)及以上等級的技能人才,可在我省登記常住戶口。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33號)

  【海外引進人才簽證及居留便利】

  申請辦理外國人簽證證件的,可根據申請人需求一次性簽發最長有效期限的簽證證件,對材料不全的可實行“容缺”受理。外籍高層次引進人才及其配偶、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及省級主管部門邀請來晉外籍訪問者或投資者申請辦理永久居留身份證件,可提供一次性告知、面見申請人、預受理審核申請材料等上門服務。辦理簽證證件,簽證延期、換髮和補發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辦理居留證件簽發、延期、換髮和補發,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摘自《山西省公安廳便民利企36條措施》(晉公通字〔2018〕57號)、山西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關於落實出入境優化營商環境五項便利服務措施的通知》(晉公境傳〔2017〕158號)

  四、人才評價

  【職稱評聘政策】

  1、放寬限制條件。應用型人才職稱評審取消論文限制性要求。各系列(專業)、各級別職稱評審一律取消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要求。各系列(專業)、各級別職稱評審原則上取消職稱外語考試要求;高級職稱評審確需評價外語水平的,由高級評委會確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長期在基層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級職稱,學歷可放寬到大專;申報中級職稱,學歷可放寬到中專。對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滿足規定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要求,申報“鄉鎮社區級”高級的,學歷可放寬到中專。

  2、破格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評審正高級職稱:(1)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一等獎、國家級最高行業獎項一等獎。(2)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二等獎、國家級最高行業獎項二等獎兩項以上。(3)研發的科技成果轉化取得利稅1000萬元以上。(4)主持完成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及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5)入選“國家特支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人選,“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資助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評審副高級職稱:(1)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二等獎、國家級最高行業獎項二等獎。(2)獲得省級科學技術三等獎、國家級最高行業獎項三等獎或省級最高行業獎項最高獎兩項以上。(3) 研發的科技成果轉化取得利稅500萬元以上。(4)主持完成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基金)及省級重點工程項目。

  3、特設崗位聘用。年齡35週歲以下破格評審正高級職稱、28週歲以下破格評審副高級職稱,可不佔本單位崗位職數,特設崗位聘用。

  4、開闢“綠色通道”。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可憑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技術成果直接認定相應職稱。從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比照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資歷人員,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5、實行評聘分離。專業技術人才不受用人單位崗位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申報。

  6、暢通申報渠道。各類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才,未按規定考核初聘相應職稱的,可根據各職稱系列規定的相應專業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報上一級職稱。取得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評審。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改進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60號)

  工程系列增設正高級工程師,經濟系列增設正高級經濟師,會計系列增設正高級會計師(其中審計專業為正高級審計師),統計系列增設正高級統計師,技工院校教師系列增設正高級講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系列增設正高級講師,工藝美術系列增設正高級工藝美術師,藝術系列增設高級舞臺技師,實驗技術系列增設正高級實驗師。農業系列繼續開展正高級職稱評審試點工作。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在未設置正高級職稱系列增設正高級職稱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626號)

  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受理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材料時,不再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提交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關於申報職稱不再要求提交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105號)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山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內所列職業資格的,可直接認定其取得相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不需辦理認定手續,不需補發職稱證書;已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和認定工作;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用程序,擇優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佈〈山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9]1006號)

  1、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工程師;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

  2、參加職業技能晉級評價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取得現從事職業(工種)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1年後,可按累計工作年限申報現從事職業(工種)晉級評價。助理工程師在取得現從事職業(工種)高級工1年後,其累計工作年限達到技師申報條件的,可申報技師考評;工程師在取得現從事職業(工種)技師1年後,其累計工作年限達到高級技師申報條件的,可申報高級技師考評。參加職業技能評價的專業技術人才,具有所申報職業(專業)或相關職業(專業)畢業證書的,可免於理論知識考試。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55號)

  五、人才流動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政策】

  1、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按照“政策性安置優先、招錄招聘為主、市場調劑補充”的原則執行。其中政策性安置在15%左右,主要用於安置軍轉幹部、整建制劃轉等;公開錄用招聘80%以上,主要用於公開錄用(遴選)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市場調劑控制在5%以內,主要用於選用特殊崗位、特殊需求的急需緊缺人才。

  2、機關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七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工勤人員流動,堅持順向流動市場配置、橫向流動單位協商、逆向流動科學調控的原則辦理人員流動。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公安廳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試行辦法》(晉人社廳發〔2017〕38號)

  【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政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帶著專業技術、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領辦創辦企業。經單位批准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要與單位簽訂離崗創業協議書,協議最長時間不超過3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其人事檔案、職稱晉升、檔案工資晉升視同在崗人員管理。每名專業技術人員允許離崗創業的時間累計最長不超過6年。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6〕505號)

  【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政策】

  全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帶著專業技術、科研項目和成果到企業兼職,從事技術服務、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創新活動,各項人事關係不變,可以通過兼職取得合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由原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取得的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聘、崗位競聘、績效考核等重要依據,對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的,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36號)

  六、人才激勵

  【收入分配激勵政策】

  1、引進省外的“兩院”院士等“高精尖缺”高層次人才,可在調入確定的薪級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2級。

  2、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最高可按不超過無收入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5倍核定。

  3、高校、職業院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科研機構、醫院等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對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進行自主分配。

  4、對“高精尖缺”高層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制、項目工資制。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完善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等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的實施意見》(晉人社廳發〔2017〕54號)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單位激勵工資總量政策】

  實施績效工資總量傾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等事業單位,在按規定核定的單位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基礎上,將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摘自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於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9〕1093號)

  【科技創新支持政策】

  1、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按國家獎勵額1:1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2、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獲批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100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50萬元。對已有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入駐的小微企業和孵化畢業的企業數、融資數等績效情況擇優獎勵30萬元。

  4、對新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200萬元經費支持。

  5、對新建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10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獎勵30萬元。

  6、對批准設立的科技創新領軍、重點、培育、區域團隊,給予5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獎勵20萬元。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48號)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政策】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70%。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晉政發〔2017〕31號)

  【科學技術獎勵政策】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項獎金數額為300萬元,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每項獎金數額為: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省企業技術創新獎每項獎金數額為60萬元。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8〕28號)

  【人才和人才工作單位(個人)獎勵政策】

  “山西省優秀人才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一次性給予30-50萬元人民幣獎勵,可直接納入省委聯繫高級專家名單,享受相關待遇。“山西省人才工作貢獻獎”獲獎單位由省委、省政府頒發獎牌。“山西省人才工作貢獻獎”獲獎個人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一次性給予5-10萬元人民幣獎勵。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西省優秀人才突出貢獻獎”和“山西省人才工作貢獻獎”獎勵辦法》(廳字〔201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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