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特殊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特殊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导读

《民法总则》没有对《民法通则》1年特殊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实务中具体如何适用,目前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和认定不一,本文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不同的裁判观点,供参考使用。

目录

背景描述

一、民法专家观点

1、江平

2、梁慧星

二、司法裁判观点

1、《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诉讼时效继续适用

2、《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诉讼时效不再适用

3、《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过一年诉讼时效的处理

1)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背景描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四种一年诉讼的情形。包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然而,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只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没有对《民法通则》1年特殊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和处理。

那么:

《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诉讼时效是否被废止?

《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规定1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民法专家观点

江平:“在诉讼时效中则是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修改为3年,并且取消了1年期的短期时效,这无疑是正确的选择”。[1]

梁慧星:“《民法总则》废止1年特别时效期间,保留普通时效期间(将2年改为3年)和长期时效期间(维持20年不变),构成双重时效期间。其中,3年普通时效期间属于主观时效期间,20年长期时效期间属于客观时效期间”。[2]

江平和梁慧星一致认为,《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不再适用,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司法裁判观点

(一)《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继续适用。

【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1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民法总则》施行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时效由二年修改为三年,对特殊时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案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延付租金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的证人证言系孤证,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一审判决未予采信,符合证据规则”。

(二)《民法总则》实施后, 一年特殊诉讼时效被废止,不再适用。

【案例1】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16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现尚未审结生效。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史和平的诉讼请求,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施行,已经不妥”。

【案例2】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且何邦银、冯长芳主张权利并未加大陈少安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为保障受害人权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陈少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处理。

1.《民法总则》实施前,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案例1】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4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在被告处治疗出院后,于2015年5月1日到有关部门反映其在被告处诊疗受到损害,应视为原告此时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16年4月30日止。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到平坝区信访局信访,其时距其知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已超过一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对此前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鉴此,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就前述医病损害提起诉讼,已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18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以及王志华撤诉时间均发生在此之前,而民法总则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不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案例3】

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原告对二被告的请求权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诉讼时效皆已届满,原告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民法总则》实施前,即便诉讼时效超过一年,也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案例】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张水涛于2016年7月27日受伤,于2017年9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而本案尚在审理期间,《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上述两部法律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张水涛于2016年7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其所提出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总则评议》,浙江工商大学学报第3期 (总第144期) ,2017年5月。

2.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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