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財產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假離婚財產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不好意思,周女士,我們無法為您辦理公證。”

“為什麼?”

“因為您已經喪失了對這套市值 500 萬房產的繼承權。”

“怎麼可能,我和我丈夫之前明明商量好的,是不是你們搞錯了?”

“我們沒弄錯,您和您丈夫已經離婚了,所以你無法繼承您丈夫的遺產。”

“我們是假離婚啊。”

上面的對話是浙江周女士在“丈夫”意外去世後,到當地公證處去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時,和公證員的一段對話。公證員的一席話讓周女士傻了眼,“丈夫”意外去世,自己這個“妻子”卻無權繼承 500 萬房產,這一切源於當初自己和“丈夫”的“假離婚”買房。

原來,之前周女士和先生在寧波市區已經有兩套房子,最近想在鄞州中心區再買一套房產。近期看了 幾個樓盤,都在限購範圍內,根據政策,他們倆人不能再購買了。

後來房產銷售人員“建議”倆人商議先“假離婚”,等買完房後再復婚。

於是周女士按照上述意見和先生辦理了離婚,也買了房,並準備擇日復婚。

可天有不測風雲,還沒來得及復婚,先生突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按照之前的商議,周女士來到了當地一家公證處,稱自己的丈夫過世了,倆人有一套房產,她要和孩子繼承丈夫的該套房產,所以前來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她原本以為這只是走個程序,很快就會辦好。可沒想到等公證員一解釋,才得知自己作為前妻,對這套登記在前夫一個人名下的房產竟然無權繼承。周女士不由得悔不當初。

無獨有偶,在湖南長沙的陳女士身上也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例。這起案例也是緣於當地的限房限購政策。陳女士為了以更便宜的價格買下第二套房子,於是和丈夫想到了”假離婚“辦法。為了讓妻子陳女士放心,丈夫還在離婚前立下一份遺囑,其中特別註明:“一旦離世,名下所有的房屋歸妻子所有”。

後來,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也以較便宜的價格買下了第二套房。可是,前夫突然被查出已有新歡,沒多久便登記結婚了。等陳女士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諮詢時,才發現一切已成定局。

上述兩個案例,一個因為“假離婚”,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卻無權繼承鉅額房產;一個因為“假離婚”,丈夫找了新人,妻子落得人財兩空,無法處理鉅額房產。其中的教訓不得不讓人深思啊。

在這裡,我們需要明白的是,“假離婚”是我們老百姓口頭上的說法,而在法律上卻並沒有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假離婚”就是真離婚。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男女雙方無論是真心離婚還是假意離婚,只要辦理離婚手續時是真實自願的,且符合離婚條件,並辦理了相關法定程序,那麼雙方辦理離婚的行為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換句話來說,在法律層面,「假離婚」後男女雙方已不是夫妻,如果是離婚不離家,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也只是同居,任何一方難以阻止對方和其他異性結婚。

現實當中,很多人為了買房、孩子上學、躲避計劃生育、便於辦理出國手續、獲取更多拆遷款、逃避夫妻債務等原因辦理“假離婚”,結果假戲真做,“假離婚”後一方拒絕復婚,導致另一方人財兩空。

需要說明的是,之前辦理“假離婚”手續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 也是有效的,假如當初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歸一方所有,之後即使另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也一般不會支持,除非是有證據證明受到了威逼、脅迫等,行為人作出了非真實意思表示。

總結:“假離婚”在法律上就是真離婚。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歸一方所有,這是有效的,雙方都要遵照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