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夫與表妹發生關係後被控強姦,法院抽絲剝繭詳細論述宣告無罪(判決書全文)

公訴機關: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四川省蒲江縣,現住成都市雙流區。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強姦罪被雙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強姦罪經雙流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當日由雙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7年6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吉,四川金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大偉,四川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表姐夫與表妹發生關係後被控強姦,法院抽絲剝繭詳細論述宣告無罪(判決書全文)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公訴刑訴[2016]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強姦罪,於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川0116刑初638號刑事判決。宣判後,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被告人XXX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8年4月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XXX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事實不清,發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於2018年4月23日立案後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劉吉、郭大偉到庭參加訴訟。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予以同意。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情況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20時許,被害人龐某和奶奶來到其表姐曾某1位於雙流空港晶座13棟1707號家中,處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次日11時許,XXX進入龐某居住的房間,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2015年12月16日,龐某因此事吃安眠藥自殺,後被送至醫院搶救獲救。

為支持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以支持其控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XXX當庭表示對與被害人龐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無異議,辯稱其沒有強迫被害人,被害人沒有任何拒絕的意思,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其辯護人提出:

1、被告人XXX主觀上沒有實施強姦的故意;

2、被告人XXX客觀上沒有實施強姦的行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在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沒有任何拒絕或反抗行為;

3、被害人僅以多年前看到過被告人與妻子打架就造成不敢反抗的心理,不符合邏輯和常理,這也顯然不屬於“其他手段”。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為並未違背婦女意志,指控被告人XXX犯強姦罪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0時許,被害人龐某和奶奶來到其表姐曾某1位於雙流空港晶座13棟1707號家中,處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次日11時許,被告人XXX因裝被套進入龐某居住的房間,後躺在睡在床上的被害人龐某身邊,並用手摟住其腰部,向其傾訴夫妻矛盾等生活瑣事,隨後拉被害人龐某的手******,然後親吻被害人龐某並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害人龐某將此事告訴其小姨,其小姨將此事告訴曾某1,曾某1於當日15時許報案,隨後民警趕往西航港空港晶座13棟1單元1707號將被告人XXX擋獲歸案。

另查,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龐某因此事自殺,後被送至醫院搶救獲救。

還查明,案發後,被告人XXX的父親對受害人龐某進行了賠償,受害人對被告人XXX予以諒解。本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曾某1表示在外工作,不方便出庭作證,龐某之母表示不願意告訴其女兒龐某的聯繫方式,故受害人龐某未到庭作證。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略)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強姦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中,控辯雙方對被告人XXX與被害人龐某發生性關係這一事實無爭議,被告人XXX對此亦無異議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明。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於:1.被告人XXX是否違背被害人龐某的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2.被告人XXX有無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根據本院查明事實,針對控辯雙方各自闡述意見及理由,對本案爭議焦點分析如下:

一、對於被告人XXX是否違背被害人龐某的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

本院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系表姐夫與表妹關係,被告人XXX進入被害人龐某的房間後,躺在床上用手摟腰、向其訴苦,隨後拉被害人龐某的手******,進而與其發生關係,整個過程系自然而逐步完成的,根據被告人XXX的供述與被害人龐某的陳述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被害人龐某並無明顯的反抗行為或拒絕的意思表示,雖然被害人龐某事後揭發此事並稱其不是自願與被告人XXX發生關係,但在整個事發過程中,受害人作為有性經驗的人,應當認知接下來會發生的事情,但受害人沒有任何反抗行為,沒有呼救,也沒有企圖衝出房間向他人求救,同時在案發過程中,被告人還詢問受害人是否是處女,可見,兩人在發生關係過程中雙方言行較為平和。根據受害人的解釋稱被告人力氣大,又是在被告人家中,不敢呼救,這樣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案發後,受害人在其小姨追問下說了此事,但未提到想報警,在其表姐回家後也未表達過報警的意願,事後受害人向其表姐反映與被害人發生關係系不自願,但不能由此推斷其在發生關係時也不自願。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發生性關係時被告人XXX有違背被害人龐某意願的主觀故意,但不能排除被害人龐某系在半推半就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後出於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而事後反悔的合理懷疑。

二、對於被告人XXX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龐某發生的性關係。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多次供述穩定,與被害人龐某陳述在基本事實上能夠吻合,證實被告人XXX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並沒有使用任何暴力和脅迫手段。本案案發時間在上午11時許,地點在空港晶座13棟1707號家中,結合時間、地點等因素,本院認為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龐某所處並非係一種完全孤立無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根據本案證據顯示其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並無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語言和肢體上的反抗行為。被害人龐某陳述系因曾看到過被告人XXX毆打其妻子(本案證人曾某1)而不敢反抗,但根據被告人XXX的供述、被害人龐某的陳述及證人曾某1的證言,所謂被告人XXX毆打其妻子系正常的夫妻之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後的肢體衝突,雙方互有動手行為,在被告人無意將受害人推倒在地時,立即將受害人拉起並道歉,被告人的行為不足以致受害人產生畏懼心理。且被告人XXX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亦沒有就此暗示或威脅被害人對其造成心理鉗制,此事亦不足以使被害人龐某在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時不敢反抗。

綜上,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XXX系違背被害人龐某意志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XXX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龐某發生性關係,不能認定被告人XXX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本院對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信,公訴機關起訴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XXX構成強姦罪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XXX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騫

人民陪審員袁冬梅

人民陪審員喬大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友志

書記員唐莉萍


來源:刑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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