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關於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

海南:出臺關於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解決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

瓊府辦〔2020〕2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妥善解決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使其安心紮根基層、服務基層,促進全省基層教育和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根據全省各市縣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現狀和購房需求情況,通過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解決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鼓勵更多教育和醫務工作者投身基層,提升全省基層教育和醫療水平。

二、購房對象和購房條件

(一)購房對象。

基層教師是指在鄉鎮及以下基層(不含城關鎮和劃入城市主城區的鄉鎮)工作,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在編在崗的教師(含特崗教師)、編外在崗教師,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在崗的專任教師。

基層醫務人員是指在鄉鎮及以下基層(不含城關鎮和劃入城市主城區的鄉鎮)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在崗醫務人員、編外在崗醫務人員和“縣屬鄉用、鄉屬村用”醫務人員及鄉村緊密型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醫務人員含醫生、護士、衛生技術人員和公共衛生工作者。

(二)購房條件。

上述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提供繼續在本系統基層服務5年及以上承諾書的,可以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家庭成員(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縣城主城區或縣城無住房且無購房記錄的。

2、家庭成員在本市縣主城區或縣城擁有 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縣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徵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轉讓的住房。已購買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用地供應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用地性質為城鎮住宅用地。各市縣要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將存量商品住宅轉型為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對需要新出讓住宅用地用於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各市縣在供應住宅用地時,要優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供應,專項用於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並採取“限房價、競地價”,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出讓。

(三)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不受市縣年度商品住宅實施計劃限制。

四、選址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地點應根據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購房需求意願情況,按“就近建設、穩定隊伍”的原則,優先選擇在市縣主城區或縣城。

(二)項目具體選址應符合市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優先選擇交通便捷、生活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建設規模應相對集中。

五、銷售價格

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可根據建設成本(包含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稅費等)、房價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在項目可運作、可持續前提下,銷售價格應明顯低於同區域的市場均價。

六、建設交易管理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採取市縣政府統籌、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實施,由有開發資質的開發企業出資建設。市縣政府可根據報名需求情況制定選房條件和排序,統一安排。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則上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設,實行全裝修交房(標準裝修),套型建築面積以10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三)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瓊府〔2017〕96號)要求,配套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時配套建設水、電、路、氣、光等“五網”基礎設施。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項目土地出讓時,應明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產權移交方式等內容,並按合同約定實施。

(四)利用新出讓的土地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實行現房銷售制度,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8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內(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實行封閉式流轉制度,每個家庭只能購買1次且只能購買1套。

(六)購房人自購房合同網籤備案之日起,履行承諾購房後服務5年期滿,且累計在本省繳納15年及以上個稅和社保的,可以上市交易。購房人在購房合同網籤備案之前已在本系統基層服務的年限,可以相應扣抵應繳個稅和社保的年限,但扣抵年限最多不超過10年。

(七)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購房人與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購房價格優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的住房持有年限扣減額度確定(每年按1%扣減)。原購房價格優惠比例按原購房價格與購房時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確定。購房時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參考同區域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均價確定,並在購房合同中具體明確。

七、監督管理

(一)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具體項目實施前,由市縣住建(房管)部門會同發改、自然資源規劃和教育或衛健等部門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建設管理等要求,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在項目土地出讓時,由市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將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的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建設管理等要求,作為項目土地出讓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並在土地成交後,納入與土地競得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對不符合合同約定及安居型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銷售、管理要求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房管)、教育、衛健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追究責任。

(二)由各市縣教育或衛健部門牽頭,會同市縣住建(房管)、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分配方案,明確輪候原則和排序等,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根據分配方案開展購房資格審查工作。

(三)各市縣教育或衛健部門、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簽訂三方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相關購房信息、承諾服務年限、轉讓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合同中應明確對承諾服務期未滿終止服務的,由市縣教育或衛健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所購住房,並按市縣政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回購。回購價格可按原購買價格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確定。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研究制定。

(四)各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房管)等部門應依職責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進行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和銷售。在核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現售備案表或不動產權證時,須註明項目類型。同時,各部門要密切合作,形成聯動,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縮短項目審批時限,加快推進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進度。

(五)建設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對購房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安居型商品住房或未達到承諾服務年限終止服務的,由市縣教育或衛健部門會同市縣住建(房管)、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責令退回安居型商品住房,並列入個人徵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七)各市縣住建(房管)部門會同教育、衛健、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交易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嚴禁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名義,變相實施福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對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市縣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指導意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各市縣政府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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