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長卷入14億詐騙案 後被終身禁業

金融法眼

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長卷入14億詐騙案 後被終身禁業


近年來,金融詐騙案頻繁發生,原因之一是銀行員工“監守自盜”,利用廣大客戶信任作案。今年3月,銀保監會發布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二審裁決書顯示,繆某藝夥同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長馬某、和冒充建設銀行工作人員的蔡某航,騙取多位受害者及小貸公司共計14.23億元出借款,至案發仍有近3.25億元未歸還。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決書共披露的八項詐騙事實中,很多受害人都是通過支行長馬某介紹後,才開始與繆某藝達成借貸關係的。此外,也因為馬某和蔡某航銀行從業人員的身份,增加了繆某藝說辭的可信度,致使很多被害人誤以為借貸背後有銀行做擔保。


詐騙人表弟偽裝建行工作人員協助詐騙


2012年起,繆某藝開始從事民間借貸生意,借入資金後轉貸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繆某藝在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開展資金搭橋業務時,結識了時任該行行長馬某。2013年底,由於轉貸資金無法及時收回,繆某藝的借貸生意陷入資金週轉困境,為維持生意,繆某藝走上詐騙的道路。


蔡某航是繆某藝的表弟,也是詐騙案的重要參與者之一。據一審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蔡某航在繆某藝的指使下,冒充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協助遊說被害人李某能、郭某1,以兌現某商業承兌匯票需要繳稅為由向二位被害人借得款項350萬元。


據被害人李某能陳述,2015年11月,繆某藝稱他有一張價值8000萬的票據,因未繳納增值稅無法兌現,請求李某能再出借其數百萬,並承諾隨後會償還以往所有借款。當時,繆某藝還帶來了蔡某航,並介紹其為建設銀行票據部經理。因信任度增加,李某能於次日便將550萬元(其中有250萬歸屬於另一名受害者黃某2)打入繆某藝指定賬戶。截止2015年11月,繆某藝還欠李某能約2.8億元。


支行長配合詐騙人騙取受害者信任


除了表弟蔡某航協助繆某藝實行詐騙外,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長馬某的配合也是“關鍵一環”。據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馬某假冒中山農商銀行某區支行的名義向繆某藝提供了《委託支付協議》《受託支付對象和賬戶清單》,配合繆某藝騙取被害人梁某1、吳某的信任,導致二位被害人損失7607萬元。


另據被害人李某能陳述,其於2012年通過馬某介紹結識繆某藝,並與繆某藝達成借貸關係。後來,在繆某藝無法兌現還款承諾期間,馬某仍聲稱繆某藝有票據抵押,可以償還其欠款。


而另一位受害者郭某1也聲稱,在繆某藝還款過程中,馬某經常稱繆某藝在中山農商行從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且有大筆資金存款在該行。


針對假冒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向繆某藝提供的協議等問題,馬某供述稱,自己向繆某藝提供的《支付委託協議》,是按繆某藝提供的賬戶、流動資金等資料填寫了部分內容,包括受託人處的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融資用途處的“流動資金”、放款賬戶處填寫的賬戶是編造的,自己最後還簽名並加蓋了“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區支行”的印章。


在一審中,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二十萬元。而二審法院認為馬某雖系從犯,但其身為金融行業管理人員,參與詐騙數額高達7600餘萬元,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原判對其減輕處罰確有不當。最終,二審法院判定,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支行長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今年1月17日,中山銀保監分局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因存在內控、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中山農商行南區支行被罰款70萬元;馬某對內控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朱翠雲對內控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被警告。


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長卷入14億詐騙案 後被終身禁業


另據中山農商行2020年度同業存單發行計劃披露的內容顯示,該銀行法定代表人為吳誥錦,註冊資本25.15億元人民幣。從2017年至2019年9月末,總資產分別為975.44億、1125.07億、1222.96億。營業收入分別為25.04億、30.58億、24.15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預防銀行業保險業金融違法犯罪案件的四項基本原則,十一項預防重點領域金融違法犯罪要求,六方面強化機構內控和行業自律機制建設,同時對完善案防管理體系、加強檢查與評估結果運用、嚴格依法懲處、聯合懲戒等監管和聯動協調等提出了明確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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