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資料保管有期限,下手請謹慎

賬簿等涉稅資料保管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體建賬戶的各類賬簿、憑證保管期限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發票的保管期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數據的保管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中《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程單》電子數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發放單位妥善保管5年,期滿後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清除。”

不按規定操作?那就需要承擔相應後果哦

01未按規定保管賬簿等資料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02 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