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鞭子將虐童者抽回人形

據媒體報道,近日,黑龍江省建三江墾區一農場“性格活潑,漂亮可愛”的4歲女童,因為離婚家庭變故,多次遭生父及生父女朋友毆打,被打得慘無人形,該女童目前傷重住院,神志不清,被醫護人員報警,關注此案的廣大網友十分揪心。

同時,有知情人士告訴媒體,該女童在這次被打入院之前,已經因為被打受傷,於今年4月8日、4月13日住過兩次院。“小孩13號因骨折住院,22號出院,23號早上7點多又被打,又送回醫院。”疑似“嘴唇被繼母剪掉了”。

拳頭毆打,用開水燙,用頭撞門板,三番五次毒打,把人打得神志不清,稍微好點又接著打,甚至受害人嘴唇疑似因折磨缺失,這樣的情節,在一些電影情節裡出現:地主拷打佃農,奴隸主拷打奴隸,反動派拷打革命者,封建惡勢力拷打進步青年……這是敵對階級對非同志施以的殘酷迫害,用這樣的手段對付一個4歲孩子,若不是媒體披露,一般人難以置信。當信息越來越多,施暴過程漸漸明晰,證實這魔鬼般行為確實存在後,又引發輿論海嘯,這是具有基本情感人類正常的激烈反應。

法律對人的基本權力的界定,是人從生下來具有生命體徵後,其活著和擁有維持生命能得以延續保障的權力即被定義。無論生活如何變故,監護人和國家都有義務將其撫養成人。近來,有些地區擬製訂規定禁吃狗肉,理由是狗已經具有人的一些智商特點成為伴侶動物而禁止獵殺吃食。可見,人類不斷完善的法規對於生命體保護涵義越來越廣泛,以彰文明,以明法紀。在此明法明德大環境下,本應保護女童的監護人,卻對女童數次下毒手,讓人不寒而慄,人怨沸騰,憤怒得令人髮指。

與該惡性案件殘忍度類似的事件,莫過於前些年山西汾西縣的“幼童雙眼被挖”,新聞稱,該縣6歲幼童斌斌在家外玩耍,當晚10時左右在離家不遠的野地裡被發現,小斌斌被人下藥致昏迷,滿臉鮮血,雙眼被挖去,後經調查是孩子伯母所為。

梳理近年來的虐童事件,不難得出一個規律,幼童被虐害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數是孩子的身邊人,父母、養父母、繼父母、親戚、保姆等人,他們容易作案,並且容易以監護、近親關係藏匿其犯罪手段行為,遮人耳目殘害孩子。由此看來,對幼童的保護,還得從幼童身邊人防起,一些因離婚變故導致兒童失去法律保護的惡性案件尤其值得警視,要舉一反三,因案治防,以拒悲劇再次發生。

在此殘忍虐童過程中,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管理責任,女童被三番五次遭到毆打折磨,已經超過了教育行為的範疇,是明顯的刑事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聽到女童慘叫的鄰居,看到身上有累累傷痕女童的路人,社區對此情況熟知的知情人員,都有報警制暴的義務,街道居委會管理人員都應該在第一時間妥當將惡性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讓女孩提前得到合理的法律庇護。女孩被三番五次施暴,顯示當地一些群眾的麻木冷漠,管理部門人員責任缺失,這些直接或間接法律責任人,亦可被列為調查、追責的對象。

自然進化了人的身體,但卻產生不了人成其為人的形式,人也不能依據直立行走的身體而顯得比別的低級動物更高級,人類也並非生物進化的終點。為使人不斷進步為更加崇德向善的人,法治的框架就必須碼緊,法律的鞭子也該高高舉起,將一些妄圖遊離於法律監管之外的瀆法者、不法者、人性泯滅者、“類人者”,依法抽回人形,甚至不惜消滅他們的精神肉體,以維持社會應有的潔淨,維護法律法制的神聖尊嚴。(陳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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