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實務:工資薪金支出的財稅處理,今年必須關注的重點!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工資薪金支出的一些注意事項,提前未雨綢繆吧!

工資薪金支出是稅法概念,與《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劃分的"短期薪酬"中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助"比較接近。

工資薪金是職工薪酬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稅前扣除的基數。

彙算實務:工資薪金支出的財稅處理,今年必須關注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稅務規定

(一)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稅務對工資薪金合理性的規定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稅務對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憑證的要求

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屬於內部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只有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目前也尚無相關具體規定,但是部分省市區卻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所在地如有規定應遵照其規定,如無規定做到以下幾點也就基本無虞:

(1)工資計算表、工資分配表等,以及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條)或相應的工資薪金支付憑據;

(2)有書面的比較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3)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等);

(4)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名冊;

(5)分月的員工考勤表等;

(6)員工個人所得稅扣繳與全員全額申報情況資料;

(7)與工資薪金支付相關的其他資料,如勞動合同、員工檔案等。

以上幾項中,第(1)項資料應附在會計記賬憑證後面,其餘各項應單獨歸檔,以備稅務部門檢查。企業一定要重視工資薪金核算資料、發放依據、勞動合同等收集、存檔,稅務檢查時這些資料屬於必看資料之一。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支付手段多樣化與便利化的情況下,企業如果繼續使用現金作為工資薪金的支付辦法,恐容易引起稅務檢查人員的特別關注或疑慮。

根據目前個人所得稅彙算暴露出來的"被入職""被髮工資"等情況特別突出,因此在2020年度的稅務稽查中,稅務部門極有可能將工資薪金支出的證據材料作為檢查的重點。

因此,在202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中,一定要認真對待工資薪金支出的申報與資料準備,認真檢查並彌補自己企業欠缺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工資薪金的會計處理

(一)工資薪金在會計上的範圍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解釋,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等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其中,企業按照短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於短期薪酬,按照長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二)工資薪金在會計準則中規定的人員範圍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解釋,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

(3)通過勞務派遣提供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如果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企業,與企業職工從事相同工作的人員。

(三)工資薪金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業發生的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短期薪酬,應當根據相關情況計提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置"工資薪金"(或"應付工資")明細科目貸方,並按受益對象,借記成本、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負擔的職工薪酬,分別根據固定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企業進行新品研發的,在研究階段發生的職工薪酬計入管理費用;其他職工薪酬,包括總部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人員的的職工薪酬,和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收益對象的職工薪酬,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三、工資薪金在一般情況下的稅務處理可能存在的稅會差異分析

(一)支出的時間可能帶來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謂的"支出",指的是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對於"支出"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第34號專門明確: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如果預提並進入了成本費用,但是截至次年5月31日尚未實際支付的,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根據國情一般在春節前發放的年終獎,如果在納稅年度沒有預提並進入成本費用的,即便是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也只能在實際支付年度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按"合理工資薪金"的判斷標準不符可能帶來差異

以國稅函[2009]3號給出的五個原則進行判斷,如果不符合,可能進行納稅調整。

尤其以最近個人所得稅彙算暴露出來的情況,如果企業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務機關就有權予以進行特別調整,從而不得稅前扣除。

(三)國企可能因"工效掛鉤"等原因有工資薪金的最高限額,超額會出現稅會差異

國企,如果其他部門(比如國資委)有工資限額的,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比如國企的"工效掛鉤"。但是,對於民營企業等這沒有這條限制。

(四)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稅會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而會計核算,對於勞務派遣用工卻是一致的,都是在"職工薪酬"中核算。

因此,如果勞務派遣用工不是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則不能以"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特殊人群工資稅務處理的帶來的稅會差異

國家為了達到鼓勵或激勵作用,對於一些特殊人群的工資稅前扣除做出了一些不同於一般情況的規定,這些規定就會帶來稅會差異。

(一)殘疾職工工資稅前扣除的特殊規定

《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

彙算實務:工資薪金支出的財稅處理,今年必須關注的重點!

根據該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還是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扣除,在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可以按照實際發放的殘疾員工的200%進行扣除。

對於殘疾員工的工資加計扣除,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

彙算實務:工資薪金支出的財稅處理,今年必須關注的重點!

因此,如果安置有殘疾人,但是達不到上述要求條件的,也是不符合稅法加計扣除規定,就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研發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在實務中,經常有人以為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其實這是一個誤區。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只要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即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即便是高新技術企業,如果研發費用不符合規定,也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此處說的規定是什麼呢?主要是財稅[2015]119號的相關規定,只要滿足了該文規定,無論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人員工資均可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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