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从严适用缓刑

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并通报3起典型案例。

有典型案例显示,福建宁德一刑满释放人员先后拉拢18名未成年人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勇表示,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法院不仅在判处主刑时从严惩处,而且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并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拉拢18名未成年人为非作恶,被判十三年半

案情显示,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福建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快捕快诉。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与此同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对后续继续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与社工、公益机构共同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教,多方联动构建有效观护帮教模式。对进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托帮教基地培训职业技能,联系就业单位。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区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其中2人在省运会射击项目青少年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从重处罚,严格缓刑、减刑

“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典型案例指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李勇表示,人民法院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仅在判处主刑时从严惩处,而且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并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还坚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

一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三是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对于在审理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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