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籤訂的調解協議能否反悔?

交通事故發生後,以“私了”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是最快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但是有時候往往“欲速則不達”,或者是賠償義務人認為賠的錢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賠償權利人認為賠的錢少了要反悔。那麼,交通事故簽訂的調解協議是否能反悔呢?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因此,自協議書籤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案件背景】

2013年1月9日,被告阮某駕車行駛時與胡某駕駛的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方與被告方在交警中隊調解下就胡某死亡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協議書,約定包括保險公司賠款在內,被告阮某需賠付原告皮某20萬元。協議簽訂後,被告僅支付原告皮某45000元,保險公司支付賠款10萬元,因被告阮某未支付剩餘款項,原告皮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協議支付剩餘55000元。

被告阮某認為,簽訂協議時,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不明確構成重大誤解,該協議應該撤銷。
法院審理後認為,協議書籤訂時受害人胡某已經死亡,各項損失也已基本確定,已賠償數額不明確為由構成重大誤解不能成立。協議書是由被告阮某與原告皮某就受害人胡某因事故死亡所產生的相關賠償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協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被告也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的45000元,即為對該協議書效力的確認,故該協議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阮某應按協議約定向皮某支付剩餘款項55000元。


【評析】

交通事故發生後簽訂的調解協議能否反悔,要區別對待。

對於賠償權利人來說:1、如果簽訂協議時,系出於繼續救治費用或者受脅迫原因而同意簽訂過低賠償金額,或者受到明顯誤導而答應過低賠償金額,可以反悔;2、如果簽訂協議時未發現傷情,之後發現因該事故造成的傷情,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賠償金額;如果較大金額的賠償項目如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等未列入賠償範圍,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賠償金額,但是協議明確指出賠償金額包括全部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權利人明確放棄部分項目的除外。
對於賠償義務人來說: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協議的情形,或者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遠大於法定賠償金額且賠償義務人根本沒有能力支付賠償的,才可以反悔。
另外,如果賠償義務人已經按照協議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賠償,一般情況下,不能再提出撤銷、變更協議、返還部分或者全部已賠付款項,或者要求撤銷未支付款項。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的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在審查時,如果認為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又以撤消或變更協議為案由的,應予支持;如果當事人是以人身損害賠償等為案由起訴的,則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駁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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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並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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