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一、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採用託收承付或者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理完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無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四、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生產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以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期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的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八、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進口報關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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