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检察机关抗诉成功一起性侵案件

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强奸罪,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驳回上诉,维持隆德县人民法院再审决定。固原市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性侵案件抗诉成功。

该案于2012年10月25日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涉嫌强奸(未遂)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审理期间,隆德县人民法院发现有遗漏犯罪,建议补充起诉,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0日对李某某、陈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补充起诉,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7月,自治区检察院扫黑办向固原市检察机关交办了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案的举报线索,要求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固原市两级检察院及时成立以市检察院白万钧副检察长为组长的核查组,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及时调阅原侦查、审判、检察卷,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入手,对各诉讼环节证据的收集、审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并及时汇报,自治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组织会商。后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隆德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时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经隆德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李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改判陈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判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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