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狗洗澡狗主溺亡,家屬要求魚塘賠錢,你支持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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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力支持狗主人的索求:

幫狗洗澡的人死亡,應該向其父母要求賠償,因為其父母沒教育好子女,造成的溺水死亡,父母負第一責任人,於魚塘主人無關,不必賠償。

我大力支持魚塘主人向幫狗洗澡的溺水者家屬賠償魚塘汙染費及被死者家屬控告的精神損失費,魚塘主人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賠償魚塘的水質被汙染費;

二、魚受汙染長不大的損失;

三、今後魚買不出去的損失;

四、被控告精神損失費。


陳宸宸2


隨著炎熱的夏日到來,家裡有狗子的主人,不僅想起了為狗子降降溫,還帶著狗子到魚塘去洗澡。

可是偏偏這個時候意外發生了,狗主人不幸溺水身亡。家屬要求魚塘主人賠款,這一點我不支持。我認為這是訛詐的行為。

魚塘本身是養魚的地方,不是游泳池,不是為狗洗澡和狗主人游泳的地方。狗的主人在魚塘邊兒給狗洗澡溺亡,既不是謀殺也不是自殺,只能算是意外死亡。

死者家屬質疑魚塘的管理有問題,沒有提示警示標牌,實在是有些牽強。魚塘裡必須設立警示標牌,這在我國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魚塘主人根本不存在過錯,不用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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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眼睛寬世界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李某一直住在農村裡,就飼養了一條雌性金毛犬陪伴自己,李某在上個月一直在向人打聽哪裡有雄性金毛犬,想給自己家養的狗配種,生幾隻小金毛犬。之後同事姚某聽說金口有一戶人家養著一條金毛公狗,便興致沖沖去讓姚某帶著自己前往;但當天由於天氣太熱,兩隻狗並沒有配種成功,李某非常失望地把狗牽走了,眼看自己的狗熱的不行,就找到了附近的一個魚塘,準備給金毛犬洗澡降溫,不料金毛狗太激動,直接把李某拉到了魚塘裡。

由於李某自身不會游泳,很快就沉到了水裡,當時李某的同事也在現場,同事姚某眼看李某沉入水中,姚某立即跳入水中試圖救起李某,但是多次救援未能成功。姚某隻能選擇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馬上展開救援,直到晚上9點還是沒能打撈起,之後村支部副書記站了出來,縱身跳入魚塘中,找了十多分鐘後,將溺水男子找到了,等打撈起來李某已經死亡了。

死者家屬得知李某死亡的消息後,一口咬定是同事姚某和魚塘主人的責任。“你修的這個魚塘,你沒有看管好,沒有設置防護措施,導致他落入水中死亡,你負主要責任,你需要賠償損失。”死者家屬說。“還有你姚某,你為什麼要帶他來這裡,他在池塘邊給狗洗澡時你怎麼不提醒他要小心?”

魚塘主人聽了死者家屬的話後稱,“我的魚塘就放在那裡,你無緣無故把狗牽來,我都不知道這個事情,你掉到我魚塘裡去了我還要賠償啊?”幾人為此事爭執不下。之後律師表明李某是意外死亡,不是魚塘主人和姚某的責任,但是考慮到死者家庭困難,出於人道主義,他們還是決定補償一點,同事援助了3萬,魚塘主人援助1萬,村裡救助了2萬,這件事情才算結束了。

法律角度看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害行為、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

1、在本案中,李某某死亡已經是不可爭議的事實,對李某某生命權的侵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內在的必然聯繫,這種聯繫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本案被告魚塘主人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與李某某在魚塘溺死之間存在必然聯繫,因此可以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的過錯。在一般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規則原則上適用民法通則確定的過錯責任原則。本案為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魚塘主人對魚塘沒有進行安全防範,主觀上存在過失。  

4、行為的違法性。首先,判斷行為是否違法,不僅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也要以社會公德為依據,違背社會公德致人損害的行為,同樣視為違法行為。其次,在一般情況下,沒有法律根據,損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行為,都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魚塘主人的不作為導致了李某某的死亡,被告魚塘主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不容質疑的。

5、本案中,被告魚塘主人的不作為均是導致孫某某死亡的原因,被告魚塘人承擔次要的民事責任。

人道主義賠償是什麼?算不算道德綁架?

人道主義賠償的含義

  • 一些人在法律上並無無賠償的義務與責任,但出於對受害者同情和關懷,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 人道主義賠償有無法律效義力。在沒有一些特別情況下,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人道主義賠償金是沒有賠償義務的

  • 特殊情況。如果雙方簽訂了賠償金的協議,那麼這個人道主義賠償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主要是協議起作用,在法律上就必須執行。

  • 不可要挾賠償金。人道主義賠償只是別人出於好心的幫助,人家沒有犯錯,所以錢是人家願意給就給,不願意也不能強求。

  曾幾何時,“道德綁架”這個詞語橫空出世,通俗來說,大概就是:

  你年輕所以必須讓座;你有錢就必須捐款;你是我親戚朋友就必須給我借東西借錢(不準催還);我年紀小你們都得讓我;不轉不是中國人,不轉沒有爸媽。

  在“道德綁架”這個詞出現之前,很多人都在默默忍受這種物質精神上的雙重剝削,稍有怨言,承受的攻擊小到“不近人情”、“不孝”,大到“道德淪喪”、“世風日下”,批判者們可以說是很善於以小見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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