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确定和起算点

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即免责(脱保),为此保证期间的确定和起算点十分重要。

首先,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予以约定,如1个月、5个月或2年等,但有两种情况除外,其一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二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次,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该6个月的起算点是:其一,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其二,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其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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