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搂抱亲吻女同事,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醉酒后搂抱亲吻女同事,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常某在一小镇上经营一家游乐场,雇有女员工谢某、陈某在其游乐场打工。常某与谢某在微信中经常有暧昧聊天,某一天晚上,常某请谢某、陈某等员工吃饭,席间常某、谢某、陈某等人分别喝了白酒。常某、谢某均有醉意但均回到各自的住处。晚上10点多,常某便与谢某微信聊天,常某提出想谢某了,要与谢某见面,谢某说其婆婆在家,不方便出来,不让常某过去找她,常某由于喝酒较多,便驾车前往谢某住处,谢某还是说婆婆在家不方便出来,常某说如果谢某不出来,他就在谢某家门前等一夜。由于天气较冷谢某怕常某冻着,谢某便让常某在其房后见面,谢某出来后,常某便亲吻、搂抱谢某,谢某因喝酒呕吐,便推开了常某,去房后的卫生间呕吐,常某也跟着到卫生间搂抱谢某。谢某的婆婆见谢某外出长时间未归,便出来找谢某,谢某便从卫生间出来,其后谢某的婆婆去卫生间,发现常某在其卫生间,便怀疑是小偷,遂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将常某、谢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当问及常某亲吻、搂抱谢某时,谢某是否同意,谢某因惧怕自己的婚姻家庭受影响,便说常某亲吻、搂抱她时,她没有同意。派出所便以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检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起诉至法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有错,但不至于构成犯罪。以下是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常某主观上并没有以暴力、强迫手段猥亵妇女的故意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本案中被告人黄涛仅仅是醉酒后想与被害人见面聊天,沾点小便宜,并无寻求精神刺激或者以非性交方式满足其不正常欲望的主观故意;

就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来看:依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及案发前两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的聊天内容极其暧昧,也正是基于双方的暧昧关系,被告人在酒后才想与被害人见面或者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二、本案客观上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本案客观上被告人也只是搂抱了一下被害人,亲了被害人的脸部,除此之外没有触及被害人更为敏感隐私的部位,也没有采取以直接接触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且从被害人陈述中来看被告人常某的主观恶意较小,也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从侦查卷宗来看,侦查机关问被害人“常某去你家找你的时候你同意了没有?”被害人:“我同意了,当时常某说想我了想见我,常某还说要是见不到我的话他就在我家门外等一夜不走,我想着外面特别冷,要是常某一直在外面等的话再冻坏身体了,所以我才答应见常某一面。”

侦查机关又问:“常某见到你之后做了什么没有?”答:“常某见我之后搂我、亲我了,其他没做什么。”问:“常某亲你的时候你怎么做的”?答:“我推了,因为我也喝酒了,我想呕吐,我不让常某亲我,但当时常某喝多了,他亲了我几下我就把常某给推开了。”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说明的吗?”答:“这个事我给我家人也解释清楚了,那天我和常某我们两个确实什么也没做,常某当时就是喝多了一时冲动亲了我几下,常某其他的什么都没对我做什么。”

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害人对被告人去找她并没有完全的拒绝,对被告人因年轻、酒后一时冲动的行为,被害人也是理解的,被害人没有呼救、没有剧烈的反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提出刑事控告,从而也说明被害人也是能容忍的。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的婆婆去厕所时发现被告人在她家厕所,怀疑是小偷才报警,致使本案发生。据被害人的婆婆的陈述,被害人的婆婆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对被害人做了什么?只是怀疑是小偷才报的警,从这一点来说,被害人对被告人亲吻、搂抱其一事并未报警,这也是被害人自由处分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本案的情节极其轻微,对法益造成的破坏极轻,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构成犯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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