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稅局代開發票如何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她她她被感情騙了丶


一、問題分析

你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根據稅務局的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部分,不再代開發票環節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這是國家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需要,當然也為支付所得的單位帶來了一定的工作量,每次支付給自然人合作伙伴的相關報酬都要計算個稅,再進行代扣代繳的申報。

二、應對措施

無論是出於減少工作量,還是其它原因,如果不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麼可以有如下幾種應對措施:

1、不再與自然人進行業務往來

因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對象是自然人的綜合所得,如果你公司不再與自然人做生意,自然就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了。

2、不再接收自然人綜合所得的代開發票。

即使是自然人,必須代扣代繳個稅的項目也只是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項目,即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如果不是這三種項目,比如財產轉讓、租賃的發票,就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小結

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政策規定比較繁雜,信息系統也比較強大,要想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進行籌劃,確實需要對稅法和操作規程相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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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要問的是不是公司收到個人拿來報賬的發票可不可以不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就兩種方式,分別是自行申報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支付偶然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一方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所以,你公司如果支付上面這8項所得時是有義務履行代扣代繳的。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則是自行申報。公司在支付個人的經營所得時就不需要履行扣繳義務了。

或許有些會計就會問了,這發票項目的名稱各種各樣,有的寫勞務費,有的寫設計費,有的寫施工費,我怎麼知道別人報賬的項目屬於個人所得稅得哪項呢?我怎麼知道是不是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呢?

這個確實問到點子上了,稅務局也考慮到這個問題了,因為企業的會計並不是專業的稅務人員,很難去掌握代扣代繳的專業稅法知識。

看看稅務局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下面這是重慶稅務局關於代開發票公告的部分內容:

代開發票單位(包括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託代開發票的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統一註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那麼這就好辦了,只要收到個人報賬的發票備註欄裡寫了“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的,你公司就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了。換句話說,只要這發票備註欄沒有那行字,即使屬於需要扣繳的個稅項目,也跟你公司沒關係。

但是現實中,很多會計都不太願意做這個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事,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難得去計算到底要扣多少稅,因為稅務只是在發票上備註了你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具體要扣多少錢並沒有寫,企業會計得自己算,萬一計算少了,稅務局會找自己麻煩,要是算多了,報賬方又要和公司吵架。無形中增加了會計的工作量。

不過題主,有個事情你得明白,這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不是要從你們賬上扣錢,而是你在支付別人報酬的時候,把稅款從對方的收入中扣下來,然後交給稅務局。就比如老周給你們公司講解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操作,按10000元勞務費開發票報賬,應交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10000×(1-20%)×20%=1600元,那麼你公司給老週轉賬打款的時候,只要給老周8400元就可以了。

收到的發票備註了由支付方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公司硬是不履行扣繳義務行不行?

當然不行,雖然公司只是一個扣繳義務人,並不是納稅義務人,稅漏掉了,稅務局不會找扣繳義務人要,但稅務局可以處罰扣繳義務人的,《稅收徵管法》規定: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公司收到發票時,如果備註欄有打印由支付方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你就必須把稅給扣下來。這是你的法定義務,不是你想不扣就不扣的,而且這錢也不是扣你公司的。


HH老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而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有九項,因此排除上述八項之外的經營所得是不存在預扣預繳義務人的,因此若單位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發生業務取得上述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代開或自開的發票,上述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由自已自行申報,是不需要付款方在索取發票後進行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所得存在費用扣除標準,比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這裡舉個例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比如某人代開勞務報酬所得發票800元,由於費用扣除額就為800元,不存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可能,這種情況下也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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