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調查】你有沒有好奇過,野生動物被罰沒後去哪兒了?

導語

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在全國吹響集結號,被罰沒活體動物管理問題將隨著案件數量攀升而凸顯。如何防止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性傷害”,成為擺在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一隻大小和貓差不多、紅褐色的長尾動物四肢站立,憤怒地抬著頭。江蘇蘇州工業園區斜塘派出所民警王安的電腦裡存著一隻野生小熊貓的照片,它曾和王安有過一天短暫的相處。不幸的是,這隻野生小熊貓很快就死亡了。

【新聞調查】你有沒有好奇過,野生動物被罰沒後去哪兒了?

△圖為在高速路口查獲的小熊貓,在被拍下這張罰沒照片三天後死亡

野生動物在被查獲後死亡,在涉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並不鮮見。蘇州檢察機關梳理了2014年以來的案件情況——全市兩級檢察院共辦理涉野生動物刑事案件377件695人,涉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捕獵,非法捕撈水產品,走私珍貴動物等罪名,其中約三成涉及活體,大部分為魚類、螺螄等水產,少量為陸生野生動物。涉案陸生野生動物雖然數量不多,但辦案中遇到的難題並不少,這些難題很多是共性問題。

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貫徹落實,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在全國吹響集結號,活體動物管理問題將隨著案件數量攀升而凸顯。如何防止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性傷害”,是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保護性傷害”

犯罪嫌疑人黃慶、何力多次通過自行運輸或快遞方式販賣活體動物,這隻小熊貓正是客戶預訂的“寵物”。在被查獲後,小熊貓連帶紙箱被送回斜塘派出所,安置在辦案區陰涼的文件櫃旁。有人靠近時,這個驚恐的小傢伙會暴躁地嘶叫。

這隻特殊的罰沒物應該如何管理?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但它與常規涉案財物的關鍵差別在於——“它是活的”。在王安十多年的從警生涯裡,並沒有辦過罰沒國家保護動物的案件,更別提照顧的經驗了。

小熊貓入住派出所時是晚上,已經沒法找託管單位。“從四川直運蘇州,它該餓了。”王安點開手機,開始研究小熊貓的生活習性,“喜食野果等甜味食物……”王安把削好的蘋果片放進紙箱,不一會兒傳來沙沙的咀嚼聲,小熊貓連吃了兩個蘋果。

第二天上午,王安聯繫蘇州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轉而聯繫上市林業站,對方為小熊貓聯繫了託管單位——蘇州市上方山森林動物園。

誰知,入住動物園後,小熊貓的反應更加激烈,一旦有人靠近就十分狂躁。工作人員發現它拒食,想等它情緒穩定後再行體檢,但第二天一早,可憐的小傢伙已蜷縮一團,毫無反應。

動物園對小熊貓進行解剖,發現心臟內有積液、心肌出血、肝臟破裂。“這是環境頻繁變化後的典型應激症狀,符合野生動物被抓捕和長途運輸後受到驚嚇致死的症狀特徵。”解剖人員說。在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鄭佳俊提醒下,為固定證據,王安對解剖人員製作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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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黃慶案中被罰沒的另一隻懷孕小熊貓,後被託管至動物園

為避免動物死亡風險,也有一些罰沒動物的管理採用了“非常之法”。

2015年,蘇州市檢察院辦理過一起走私珍貴動物案。17只非洲鸚鵡,在出售給寵物店老闆徐江時被海關查獲。這批鸚鵡為藍眼鳳頭鸚鵡及折衷鸚鵡等,其中藍眼鳳頭鸚鵡因籠養數目稀少且人工繁殖困難,在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被標為“易危”。緝私部門在查處這批鸚鵡後,一時找不到託管單位,為避免因照管不當導致鸚鵡死亡,經層層請示後,他們定了個應急辦法。

“徐江是職業養鳥人,我們在單位專門空出一個配備空調的房間,讓他在房間裡照顧這批熱帶鸚鵡,這是個類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權宜之計,一直堅持到有單位接收。雖然也出現了個體死亡,但整體存活率還是高的。”

江蘇省內環太湖流域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均由姑蘇區法院集中統一管轄。姑蘇區法院環境資源庭的李麗鮮是小熊貓案的主審法官,辦理了大量涉活體動物的案件。她認為,隨著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決定的施行,涉活體野生動物案件勢必呈現激增態勢,罰沒動物管理壓力的量級增長可能帶來“保護性傷害”的普遍發生。

司法鑑定面臨的現實難題

司法鑑定是辦理野生動物案件的“必選題”,關係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先託管還是先鑑定、送檢還是請專家上門鑑定以及鑑定的野生動物品種和數量、動物死因鑑定等等,都是一個個現實難題。

依據屬地管轄原則,涉案野生動物的鑑定一般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直接查扣後進行。出於固定證據的考慮,公安機關查獲動物之後一般是先鑑定再託管,但從查扣到鑑定結果出來需要一個過程,動物因受驚嚇或工作人員照管不當等多種原因,極有可能死亡。若先託管再鑑定,一方面託管單位難找,另一方面因同類動物個體差別較小,經救護組織混養後很難排除證據瑕疵。“應當在完成證物功能後,這些動物才進入救護程序,由救護組織來管理。就鑑定來說,我們通常將罰沒的所有動物運送至鑑定機構現場鑑定,這樣能一次性把證據固定下來。”蘇州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顧雪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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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吳中區東山派出所在一起販賣野生動物案件中罰沒了一隻陸龜,民警特地買來爬寵暖箱供陸龜居住

對難飼養的動物,就必須先去找託管單位。“誰先誰後不能去明確規範,但必須以動物安全為核心靈活安排。”顧雪龍表示。

鑑定的第二個難題是送檢方式:是實體運輸、拍攝照片視頻,還是請專家上門。據瞭解,動物品類鑑定必須有嚴格的資質准入,鑑定機構和專家數量較少。江蘇省內僅有兩傢俱備鑑定動物類別資質的機構,分別是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和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兩家機構都在南京。“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專家上門,不太現實。”王安說。

姑蘇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吳霞兩年前辦理過一起非法狩獵案,嫌疑人以網套方式捕捉青蛙125只並置於網袋中。案發時值7月,承辦人用警車運送青蛙赴南京鑑定,特地將網袋放在車廂內,開足空調。即便如此,途中青蛙死亡近百隻。“這個案件罰沒的是黑斑側褶蛙和金線側褶蛙,偵查機關也想走簡略鑑定程序,但照片和視頻鑑定在庭審中存在不確定因素,當面鑑定是目前最靠譜的辦法。”吳霞說。

“遠途送至鑑定機構進行現場鑑定的過程中,人力物力耗損、動物應激反應以及成為疫源的概率均大大增加。”王安說。

於是也有邀請鑑定人員上門鑑定的情況。比如黃慶、何力案中,涉及蜥蜴35條、蟒蛇4條、巨蜥2條、猴子4只、長臂猿2只、海龜4只、小熊貓2只、灰鸚鵡2只……這批國家保護動物數量多、品類雜、保護級別都很高,如果要把這批動物運送到中心鑑定,發生應激反應的可能性很大。後來,專家答應上門鑑定。

同類動物的識別問題,是鑑定難題的“題眼”。它們個體外觀往往差異不大,僅憑照片或視頻難以判斷“此鳥非彼鳥”“此猴非彼猴”,司法實踐中對活體野生動物的照片、視頻及隨機抽樣鑑定的有效性認定不一。

2019年10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許成利用誘鳥器和捕鳥網當工具,捕捉到21只野鳥。攜鳥返家途中,他被民警發現,人贓俱獲。民警將鳥的照片發至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中心表示,“鳥類比較特殊,圖片或視頻易出現羽毛色差及嘴、爪細節特徵不清,建議送檢”。根據許成介紹的養鳥經驗,民警將它們安置在鳥籠內,並給鳥籠蓋上黑布。然而,因不適合籠養,鳥當日就開始陸續死亡。第二天,民警將鳥運至鑑定中心後,發現鳥已全部死亡。

在2017年引發網民熱議的深圳鸚鵡案中,二審時律師就曾針對鑑定結果有效性提出質疑。案發後,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將罰沒鸚鵡送往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託管,其後鸚鵡被分類混養後調出進行司法鑑定,辯護人認為被鑑定的鸚鵡存在極大混淆可能。“這裡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動物被送去託管混養後,你能證明被鑑定的個體還是送進去的那一個嗎?真的很難。”顧雪龍說。

罰沒動物死因鑑定也很複雜。罰沒動物死亡常是多因一果,捕捉、運輸、罰沒、託管均可能造成應激死亡,也不排除動物本身存在慢性疾病、飼養不當或不適合人工飼養等。若死亡原因無法說清,被告人是否應對動物死亡承擔責任就值得商榷。在上文提到的小熊貓案庭前會議中,辯護人對其死因提出質疑,認為被告對此不應負直接責任。鄭佳俊出具的解剖人員筆錄作為證人證言被法庭採信,法院認為“被告人應對動物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該案中還存在一個困惑——解剖人員並不具備司法鑑定人資格,他的分析意見是否具有證據效力?死因鑑定需要解剖才能完成,專程找專家來進行,在操作上是否現實?鄭佳俊說,“雖然這個案件中解剖人員分析意見被採納,但畢竟是個例。”

託管的“成本”

“偵查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前處置涉案財物”——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於普通經濟犯罪,這則規定保障了證據的穩定性。對於活體野生動物案件來說,這些動物在辦案流程裡“停留”的時間,變得“不太可控”。

司法鑑定後,離案件辦結還有相當長的時間。於是託管難題接踵而來,找託管單位難,託管費用也難落實。

在黃慶、何力跨省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案中,民警王安還在黃慶的“客戶”家搜出四隻活海龜。回程途中,為了找託管單位,王安一連打了十幾個電話,“按照嫌疑人交代和我惡補的海龜知識,有三隻很可能是玳瑁海龜,海龜都是二級保護動物,但玳瑁在國際瀕危目錄裡是‘極危’,我們不敢帶回所裡,擔心自己養不活!”幾經輾轉,總算聯繫到一家持有飼養水生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私營潛水中心接收海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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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民警王安將海龜放在收納箱中,送到潛水中心

蘇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楊詩文是徐江走私鸚鵡案的公訴人,她清楚地記得海關緝私局民警為鸚鵡託管問題與她討論多次。該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王勇也接到海關緝私局的求助電話。幾經協調,鸚鵡終於在經司法鑑定後“入住”了蘇州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蘇州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是一個掛牌在蘇州市穹窿山萬鳥園的單位,而萬鳥園是華東地區唯一的鳥類主題生態旅遊景點,養護鳥類非常專業。“一般來說,罰沒陸生野生動物只能去兩個地方託管:動物園或者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楊詩文說。

蘇州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的蔣金芳是萬鳥園負責人。野生動物救護中心並不在萬鳥園內,而是建在穹窿山腳下的村落中。“必須把救助的動物和萬鳥園完全隔離開,因為這些動物未經過檢驗檢疫,一旦發生病疫,結果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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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蘇州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內,黃藍金剛鸚鵡和灰鸚鵡正在嗑瓜子,工作人員正在打掃衛生

非洲鸚鵡是熱帶珍稀鳥類,日常需要飼餵專門的奶粉和營養劑。“專用的奶粉要幾百塊一罐。剛開始,我們和寄養單位說好最後結算費用。鸚鵡是2015年7月下旬送來的,沒想到2016年秋天案件才辦完,這些鸚鵡才能正常調撥。其間我們諮詢上級部門很多次,答覆都是等司法機關通知。”2016年9月,案件再審完畢,鸚鵡們正式進入林業部門的調配程序,而此時的飼養費用已高達8萬餘元。“執法機關也很為難,他們並沒有專門的支出立項,後來我們就乾脆打申請,省裡把剩下的鸚鵡都配給萬鳥園了。每年,省林業部門對各市救護站都有固定數額的撥款,用於動物飼料、醫藥、工作人員工資等項目支出,但是每年救護動物的數量並不是固定的,資金確實有困難。”蔣金芳表示。

蘇州市動物園負責動物託管的工作人員狄敏也有類似顧慮:“動物園的外來動物隔離區,已經‘滿員’了。”託管單位每收下一隻動物,都存在後續問題,比如動物病死後的歸責、有限空間及人力資源調配、寄養經費的落實等等。

“這類案件常常是跨省作案,或者團伙作案,嫌疑人到案時間很長。哪怕是‘另案處理’,退回偵查、補充證據等也很耗工夫,一個案子辦一年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人上訴,時間還得繼續。我們等得起,可是動物等不起啊!”顧雪龍說。

它們該去哪兒

好不容易案件辦完了,可動物們的歸宿在哪兒?

蘇州市林業站站長姚新華介紹,“符合放歸條件的罰沒動物應放歸自然,保護動物、重點動物、“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等依審批層級來調配到有資質的單位馴養。”以蘇州為例,大部分罰沒的國家保護動物均來自外地,缺乏在本地放歸的自然環境條件,除了少量珍稀動物經申請、調研、審批等程序後被調配至動物園外,大量動物會被調配至有資質的養殖單位,調配後就按照該單位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來管理,目前因缺乏個體識別技術,後期難以再次識別和追蹤。

同時,佔涉案陸生野生動物比例最高的“三有”動物大多來自當地發生的非法捕獵行為,具備本地放生條件,一般由偵查機關放生,“但放生過程也缺乏統一規範和監管舉措。”

最頭疼的是既不符合放生條件,又無單位接收馴養的動物。

在蘇州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的進門處,有棵香樟樹,樹下草坪上拴著一隻獼猴,以鐵鏈為半徑的範圍是它的活動區域,當有生人靠近,它會齜牙咧嘴發出嗤嗤聲。蔣金芳介紹,這隻獼猴已在樹下拴了兩年多,“樹下的草皮都禿了,沒有單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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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上文所提的獼猴

探索和建議

從野生動物的查扣到鑑定,再到託管、歸宿,每個環節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困難,如何解決司法實踐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性傷害”?

鄭佳俊建議,在處理此類情況時,一是辦案機關應當和被查獲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合適的對接應急機制,保證在辦案中查獲的重點保護動物能在第一時間通過林業主管部門牽頭,送往專業的保護場所進行合適的飼養保存。二是建立快速鑑定的取證保存證據機制,在取證後及時放歸。公安機關辦案場所不僅不具備飼養條件,而且還是人流量較大的場所,將未經防疫篩查的野生動物帶至辦案機關,可能造成野生動物自帶的病毒傳染給人類,造成嚴重的生物安全隱患。野生動物辦案週期長,辦案單位在執法和辦案過程中,應當在查獲後及時迅速地送相關單位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通過拍照和拍攝視頻的方式保存證據,在取得鑑定後及時聯繫該動物歸屬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讓其放歸大自然。“對於已經死亡的動物及時固定證據,為公訴機關在後續庭審指控上留下足夠的證據,保證案件後續處理順利進行。”

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機關承辦人共同想出了應對“人贓並獲”活體動物案件的偵查辦法。在他辦理的一起非法狩獵案中,嫌疑人在夜間捕捉121只青蛙,於凌晨4點被巡邏民警抓獲。嫌疑人被抓獲後,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動,其中兩人當場控制嫌疑人,兩人當面清點青蛙,並逐一拍攝照片,另一人使用執法記錄儀同步錄音錄像。“取證過程雖繁瑣,但把工作量排在前面,後期就省事很多。”在和鑑定單位溝通後,民警掌握了取證拍照的技巧,“比如青蛙,腮部往下半釐米處的條紋和背部條紋一定要拍清楚,這兩處特徵決定它的品種。我們共拍攝了243張取證照片,嫌疑人對取證環節沒話講。”下午3點,照片鑑定完畢,偵查人員又在同步錄音錄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邊放生青蛙——“落實了證物的去向問題。”

“偵查人員的這一系列操作堪稱同類案件的模板。”王付申評價。

顧雪龍認為,應當將執法規範化建設輻射到細節,如細化罰沒財物管理辦法、開展動物取證技能培訓、提升全程留痕監督、加強放生動物管理等等,“建議加大野生動物救助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配套設施和專業人才隊伍,並與司法機關形成有效協同。”

據瞭解,今年初,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建了個野生動物初步鑑定QQ群,各地偵查人員在群內上傳罰沒動物的照片和視頻進行初審。該司法鑑定中心技術主管周用武表示,“這個群主要用於提高鑑定效率,篩掉非保護動物,具體鑑定還是來現場的比較多,但很多案件沒法將動物全帶到現場鑑定,比如我們曾碰到過一個涉及5萬隻青蛙的案子。”他表示,“抽樣鑑定與全面鑑定相結合、照片視頻鑑定與實物鑑定相結合的模式更有利於保護動物,另外,還應當加強對涉野生動物案件取證的規範化指導,取證鑑定和保護動物從來都不是悖論,應當推廣更科學高效的固證手段。”

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專家楊國棟博士則建議應充分運用分子生物學手段,開展無損害採樣,比如在動物體內取黏膜、鳥類取羽毛等,根據形態鑑定和分子生物學鑑定結合的方式來送檢。“鑑定機構應向各地偵查部門授課,幫助提升採樣技術,增加司法鑑定效率。”

今年2月,由姑蘇區法院環境資源庭法官李麗鮮審判的一起非法狩獵案中,法庭邀請楊國棟博士作為輔助人出庭,對該案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了專業評估,“環境類案件的環境損害鑑定引入了專家評估機制,動物鑑定也可以借鑑這種方式。”

李麗鮮認為,“可以建立各地野生動物專家庫,探索專家出庭制度,採信專家意見。”

李麗鮮表示,“司法機關應動態掌握動物託管及處置狀態,提高案件訴訟效率,加強和託管單位的信息互通,以減少動物在司法流程中的滯留時間。對活體動物死亡情況也應當逐環節監督留痕,這會直接影響量刑。”

對於野生動物歸宿,楊國棟建議,“可以探索在動物鑑定後植入跟蹤芯片,在完成標識化處理後立即分流處置,這樣後續監管的可行性就很高,也能大幅提升動物存活率,對放生動物來說,此舉有利於跟蹤其種群,便於開展生態修復評估及相關研究。還可以引入公益組織參與救護和後續監管。”

姚新華表示,“建議對涉案動物引入個體識別技術,方便執法部門對動物情況開展後續跟蹤,例如:鳥類環志、獸類注射芯片等。”

蘇州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王勇認為,“針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野生動物犯罪,建議法律修改時將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範圍放寬,通過設立考驗期,促使犯罪分子發揮專業技能提供志願服務、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公益宣傳,起到雙贏多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讓懲治犯罪回到‘保護動物’的本義。”

江蘇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李宏華說,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建議:探索擴大鑒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範圍,解決野生動物鑑定難問題,以減少長途運輸對野生動物的二次傷害;司法機關應當強化與國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溝通、協作,必要時探索辦案綠色通道,解決司法辦案中野生動物的託管、去向等問題;針對現有野生動物託管部門經費緊張的問題,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投入;另一方面整合社會力量,與民間動物保護組織合作,必要時接受社會捐贈,建立完善的野生動物保護基金體系,切實將野生動物保護落到實處。

記者瞭解到,江蘇多地已經行動起來。今年2月,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與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會簽了《關於健全溝通協作機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的工作意見》,商定對相關案件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可以交流經驗、研討案例,共同提高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3月20日,常州市檢察院聯合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六部門會簽了文件,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制,配強各區、縣救護中心人員、物資,不斷提升收容救護能力;辦案機關要跟蹤關注涉案野生動物的最終去向、後續存活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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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檢察日報》

文 | 盧志堅、張安娜

編輯 | 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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