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風險、去槓桿、穩投資、補短板的決策部署,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有效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現就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重要意義

基礎設施REITs是國際通行的配置資產,具有流動性較高、收益相對穩定、安全性較強等特點,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短期看有利於廣泛籌集項目資本金,降低債務風險,是穩投資、補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長期看有利於完善儲蓄轉化投資機制,降低實體經濟槓桿,推動基礎設施投融資市場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各相關單位應充分認識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重要意義,加強合作,推動基礎設施REITs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交易,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吸引更專業的市場機構參與運營管理,提高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效率,提升投資收益水平。

二、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政策,聚焦優質資產。推動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服務實體經濟,支持重點領域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社會效益良好、投資收益率穩定且運營管理水平較好的項目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

(二)遵循市場原則,堅持權益導向。結合投融資雙方需求,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基礎設施REITs, 依託基礎設施項目持續、穩定的收益,通過REITs實現權益份額公開上市交易。

(三)創新規範並舉,提升運營能力。加強對基礎設施資產持續運營能力、管理水平的考核、監督,充分發揮管理人的專業管理職能,確保基礎設施項目持續健康運營,努力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推動基礎設施投融資機制和運營管理模式創新。

(四)規則先行,穩妥開展試點。借鑑成熟國際經驗,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在重點領域以個案方式先行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穩妥起步,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優化工作流程,適時穩步推廣。

(五)強化機構主體責任,推動歸位盡責。明確管理人、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的職責邊界,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推動相關參與主體歸位盡責。

(六)完善相關政策,有效防控風險。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與相關配套政策,把握好基礎資產質量,夯實業務基礎,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借鑑境外成熟市場標準,系統構建基礎設施REITs審核、監督、管理制度,推動制度化、規範化發展。

三、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要求

(一)聚焦重點區域。優先支持京津冀、長江經濟帶、雄安新區、粵港澳大灣區、海南、長江三角洲等重點區域,支持國家級新區、有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試點。

(二)聚焦重點行業。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包括倉儲物流、收費公路等交通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工程,城鎮汙水垃圾處理、固廢危廢處理等汙染治理項目。鼓勵信息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以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高科技產業園區、特色產業園區等開展試點。

(三)聚焦優質項目。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權屬清晰,已按規定履行項目投資管理,以及規劃、環評和用地等相關手續,已通過竣工驗收。PPP項目應依法依規履行政府和社會資本管理相關規定,收入來源以使用者付費為主,未出現重大問題和合同糾紛。

2.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及市場化運營能力,已產生持續、穩定的收益及現金流,投資回報良好,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較好的增長潛力。

3.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及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還應當具有豐富的運營管理能力。

(四)加強融資用途管理。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通過轉讓基礎設施取得資金的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將回收資金用於新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重點支持補短板項目,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四、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安排

(一)試點初期,由符合條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規設立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通過購買同一實際控制人所屬的管理人設立發行的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完成對標的基礎設施的收購,開展基礎設施REITs業務。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符合《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主要從項目是否符合國家重大戰略、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規制度,以及鼓勵回收資金用於基礎設施補短板領域等方面出具專項意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指導,推動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回收資金用於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在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專項意見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推薦至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依法依規,並遵循市場化原則,獨立履行註冊、審查程序,自主決策。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與省級發展改革委加強協作,做好項目遴選與推薦工作。

(三)中國證監會制定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相關規則,對基金管理人等參與主體履職要求、產品註冊、份額髮售、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進行規範。滬深證券交易所比照公開發行證券相關要求建立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審查制度。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有關單位要抓緊建立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受理、審核、備案、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的工作機制,做好投資者教育和市場培育,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相關要求強化對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等環節相關參與主體的監督管理,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落實各項監管要求。

中國證監會指導各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完善試點項目遴選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基礎設施REITs的業務過程監管,並結合實踐情況,適時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四)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密切溝通協作、加強信息共享,協調解決基礎設施REITs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並依據職責分工,不斷優化流程、提高效率,推動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並支持探索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其他可行模式。

有關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項目儲備等前期工作,待相關配套規則明確後,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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