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為什麼孫子女竟然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有遺囑,孫子女竟然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很多當事人不知道其中的法律規定!


有遺囑,為什麼孫子女竟然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現在的老人大多疼愛孫子女,往往將自己的房產等財產立遺囑由孫子女繼承,但是這種拿著遺囑的當事人(孫子女)99%都想當然的認為,祖父母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們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繼承權利,則視為放棄繼承。且看小案例:

小案例:有遺囑,房產股票難繼承

小張的祖父老張非常疼愛小張,早在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孫子小張繼承。

不過,在老張去世後,小張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老張去世半年後,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財產。並將小張及小張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最終,法院判決老張名下的財產由老張的兩個女兒及小張的父親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財產。

問題所在:

1、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於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於遺囑繼承,而是屬於遺贈。

2、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案件審判意見(2014年11月)

二、祖父母立"公證遺囑"將財產給孫子女,其性質為遺囑繼承還是遺囑贈與?

傾向意見認為,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順序直接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的明確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其繼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遺產的方式是代位繼承或轉繼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其性質仍屬於遺贈,而不是遺囑。同時,根據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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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為什麼孫子女竟然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武漢律師簡介】張松濤律師,湖北江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曾先後在安徽省橫埠刑警中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熟悉公安、人民法院辦案流程,對民事案件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辯護思路有著獨特的見解。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湖北省內重大民商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辦理過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業涉嫌單位行賄案(被判無罪)、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劉某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近5億)、某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案值金額1.3億)。張松濤律師本著全意全意為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能夠快速掌握案件的焦點問題,分析案件的走向,進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對案件的進展能在第一時間跟當事人反饋,認真負責的處理好每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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