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PC模式探讨(三)

(二)F+EPC模式对政府和企业的好处对于政府而言,F+EPC模式的好处如下:一是解决了融资问题,融资的主导不再是政府而是企业,政府在融资方面需要做的只是通过设置合同边界条件,通过招投标程序找到一个拥有融资能力的总承包商。二是提供了高于EPC模式的项目参与性。F+EPC模式中,银行给企业放款,一般都会要求政府介人以增强信用。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由此参与融资,进而以加强资金管理进行一定程度的项目管理,从而获取比单纯EPC模式更大的话语权。三是抬高了招标门槛,对承建商的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降低了项目的操作风险。与其他建设模式相比,F+EPC模式对承建商提出了融资能力的要求,这往往是一些中小承建商所不具备的。能够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要么拥有较强的资产实力,要么拥有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这样的企业一般都是或属于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与这样的企业合作,项目建设的风险会大大降低。此外,传统的BT模式下,银行融资审核的是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即是在审核政府的财政能力;而F+EPC模式下,银行审核的则是承建商融资能力和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变相为政府审核了承建商的实力和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也从侧面帮助政府加强了风险管理。对于企业而言,F+EPC模式的好处一是保障了项目回款,建设资金不再是先垫付后结算,而是先融资后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资金,工程款被拖欠的风险大幅度降低。二是争取到了比BT模式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收益。F+EPC模式除融资外,其余涉及工程建设本身的部分仍然是EPC模式,承建商在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享有合同范围内的自主权,建设收益与BT相比并没有减少,而且政府把融资压力转嫁到承建商,在压低融资成本以符合政府平台公司财务条件的同时,势必提高工程建设的利润以平衡承建商在融资上的投人,这又给了承建商尤其是拥有低成本融资渠道的承建商新的利润空间。三是增强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由于F+EPC对承建商提出了融资的要求,在市场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建筑企业难以满足,丧失了投标竞争的资格,而这类企业往往具有压缩建设利润的能力,在一般的项目投标中,常常能给大型建筑企业造成困扰。排除了“价格战”,参与投标的企业建设利润得以保障。而且在F+EPC模式下,比起较低的工程价格,能够符合政府平台公司财务需要的融资成本更能起到决定性作用,这极大地提升了融资能力较强的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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