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上大學,說小點,侵佔了別人的受教育權,說大點,改變了他人的人生軌跡,嚴重損壞了教育公平!那麼冒名頂替者有沒有犯罪?若有,該當何罪呢?
一、肯定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四個條件:行為人必須是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侵犯的是法律保護的權益;實施了犯罪行為,並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1)首先達到刑事年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是年滿16歲者,都是負完全刑事責任的人。頂替者一般都是高中畢業或在上高中的讀書成績差的學生,年齡一般都超過了18歲,個別介於16歲一18歲,低於16歲就讀高中的都是神童,不可能去頂替。
(2)有故意實施頂替的意圖
(3)侵犯的是受保護的考生的受教育權。(4)實施了頂替行為,改變了被頂替者的人生規矩,嚴重損害了高考的聲譽和社會公平。
二、犯什麼罪?雖然我國刑法暫無冒名頂替罪或侵犯他人教育權罪,但針對高考冒名頂替行為,還是有規定內容:
(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要實施頂替上大學,肯定得頂替者本人親持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檔案等一切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去報名上學。就算是所有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資料都是他人辦理,頂替者也是明知手持的證件是偽造,仍親持這些偽造的證件去報名上學的實施者。
(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要想成功完成頂替上大學,所有偽造過程,不可能全部讓他人代替,只要頂替者參與了其中任何的一項的偽造,就是實施了偽造犯罪行為。
冒名頂替行為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不僅嚴重侵犯了被頂替者的受教育權,更嚴重的是損害了高考聲譽,損害了教育公平。所以除了頂替者本人外,策劃組織頂替行為的其它個人或單位,更就可能觸犯了以下罪名: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瀆職罪、受賄罪、行賄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