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省衛健委與中醫藥局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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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中醫藥局關於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局(委),部屬、省屬駐穗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及委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省衛生計生委聯合省中醫藥局研究制定了《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中醫藥局關於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

關於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第15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施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中醫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廣東省中醫藥局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省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制定與修訂相關配套文件。

  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工作,地級市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複審工作。

  地級市和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中醫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指導老師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執業;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三)由至少兩名本省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且專業相關,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已經按照廣東省《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我省《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符合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專業相關的本省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已經按照廣東省《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我省《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並符合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九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級市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遵守醫師管理相關法律,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四)為保障帶教質量,每名指導老師同時帶教未出師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國家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公證前由指導老師擬帶教的醫療機構出具同意的意見函。合同書公證後三個月內送指導老師執業的醫療機構存檔。指導老師在帶教期間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變更專業相同的指導老師的,應更新辦理公證合同書,並將合同書送指導老師變更執業地點或變更指導老師的醫療機構存檔,跟師臨床實踐時間延續計算。

  《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應當經指導老師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和內容。

  (一)跟師臨床實踐地點:

  必須在指導老師所在的醫療機構內進行,跟師臨床學習平均每週不少於3個工作日,跟師臨床實踐應不少於700個工作日。

  (二)跟師學習形式:

   採取自學研修及跟師相結合等方式進行,以跟師臨床(實踐)為主,輔以學習中醫基礎知識和經典理論著作等。

  (三)跟師學習內容:

  中醫基礎知識應掌握《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等。

  中醫經典理論應熟悉《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及《溫病學》等中醫經典,並掌握一部與指導老師專業密切相關的經典著作,以及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等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

  (四)跟師學習時長:

  學習時間自合同公證日期開始計算,時間不少於五年。師承人員自跟師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得中斷。對確有特殊原因,中斷跟師學習時間3個月(含3個月)以內者,需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指導老師、醫療機構批准存檔,可繼續學習並在合同書約定時間內申請出師考核。中斷學習時間一次或累計超過3個月的,應補齊學習時間後再申請出師考核。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申報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範圍涵蓋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骨傷科、針灸科、推拿科等。

  第十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驗原件、提供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4張(含電子版);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五)至少兩名符合條件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推薦醫師須提供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證書複印件,及《推薦醫師承諾書》;

  (六)經指導老師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

  (七)跟師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相關證明材料;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申請參加考核,還須提供《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驗原件、提供複印件)及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相關證明材料。跟師學習材料須經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核准;

  (八)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

  第十五條 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及以下材料:

  (一)醫術淵源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中醫醫療服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脈絡、家族行醫記載記錄、醫籍文獻等可溯源學術淵源傳承學習的證明材料);

  (二)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薦證明,推薦證明經患者同意,應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診療經過和療效。患者與被推薦人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應當迴避。

  (三)所從事的五年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時間全部或部分在《中醫藥法》實施(即2017年7月1日)之後的,還須提供該時間段內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證明材料,包括中醫醫術實踐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及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已經取得廣東省《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人員申請參加考核,還須提供《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驗原件、提供複印件)。

  第十六條 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初審,對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申報材料不真實、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信息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地級市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

  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複核通過人員名單報省中醫藥局。

  省中醫藥局組織第三方考核評價機構對報送材料進行復審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省中醫藥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舉報的不符合考核條件的,一經查實,依法取消其報考資格,並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處理;指導老師或推薦醫師違反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七條 省中醫藥局組織第三方考核評價機構對公示無異議的人員開展專家評議。

  第十八條 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九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包括醫術淵源、個人學習經歷、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及適用範圍、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實踐經歷、服務人次、有效性等)、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在參加考核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中採取隨機抽取考核的方式,圍繞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根據風險點考核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二十一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包括醫術淵源、個人學習經歷、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及適用範圍、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實踐經歷、服務人次、有效性等)、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二十二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考核時間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綜合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議專家對參加考核者的情況分別作出評分,過半數專家評分超過60分(考核滿分100分),且涉及安全性評估的任意項內容不得低於60分,再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議作出考核合格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 綜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七條 省中醫藥局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省中醫藥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由省中醫藥局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省中醫藥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管理機構和專家庫,成立考核專家委員會,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涉及中藥使用考核評議的專傢俱有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中醫藥局組建或委託的第三方考核評議機構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師承指導老師、推薦醫師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三十一條 為確保考核公平、公正,相關名單和信息不得提前向外透露,參加考核專家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三十二條 根據專家組意見,對考核異議人員,報考核專家委員會審議,必要時開展實地調查核驗,再綜合作出考核結論。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在省中醫藥局網站公佈。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三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通過的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三十五條 在廣東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原則上只在本省的醫療機構執業。外省中醫(專長)醫師申請在廣東省執業的,須參加本省考核並取得由廣東省中醫藥局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外省中醫(專長)醫師申請參加我省考核,須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廣東省中醫藥局組織的第三方考核評價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在本省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執業規則

  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開展執業活動。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不得以保密為由,不向患者提供處方。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不得濫用中醫藥術語誇大宣傳。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誇大自身學術水平、治療效果;不得濫用中醫藥術語宣傳自身學術理論、技術、方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按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第15號令)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定期考核參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兼顧中醫(專長)醫師的特點,由地級市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延續執業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 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提交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項材料以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我省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港澳臺人員在我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執業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並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申報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數量為1至3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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