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有難度,快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近日,有一則關於獨生子女繼承權的新聞引起了廣大80後、90後獨生子女們的注意。在大多數人的傳統觀念裡,父母去世後,他們的子女繼承其財產是順理成章的事,不具有什麼難度。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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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上看,這並不是一項新出臺的政策。早在1985年,我國就在法律上規定了此項制度。如果想要自己的子女完整地繼承自己的遺產,那就需要父母在生前立好遺產繼承公證,將自己的子女指定為唯一受益人。這樣以來,一旦父母有什麼不測去世,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其遺產,免去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父母並未立下遺囑,那麼其遺產的繼承權將會涉及到其他的旁系血親。一旦其他相關繼承人也參與到遺產的分割,那麼這種局面對於獨生子女會相當不利。面對利益的糾紛,許多人會不顧血緣的情面,甚至對彼此大打出手,對一個家族親情的維繫造成嚴重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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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就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例。小麗是這個家庭的獨生子女,她的父親有一套房產。其父親在許多年前就去世了,緊接著她的奶奶也在其父親去世的第二年離世。但那時的她並沒有考慮有關遺產繼承的任何問題。直到其母親也去世的那年,她才去爭取遺產的繼承權。但此時的小麗已經深深地陷入了繼承權的糾紛中。

根據律師給出的結果來看,在其父親過世後,有效的財產繼承人共有三人,分別是小麗、小麗的媽媽、小麗的奶奶。但由於其父親沒有立遺囑,效力也沒有在她媽媽和奶奶在世時指定她為受益人,最後導致這套房產涉及了許多旁系血緣,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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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複雜的局面,擺在小麗面前的只有兩條路。一條是進行“公證”,這就需要出示所有繼承人開出的相關證明證件,但由於人數眾多,這往往是繼承人難以做到的。另一條路是“訴訟”,這需要繼承人去打官司,走司法程序,並去找一個旁系血緣來充當被告。這個過程也是十分的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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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相對應的解決辦法也是存在的。我們可以讓父母立好遺產繼承遺囑,這樣可以讓獨生子女省去不必要的糾紛。其次,我們也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讓父母指定他們的獨生子女為唯一受益人。以上兩種方法都可以讓獨生子女穩穩地繼承其父母的所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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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又聖潔的,希望所有的獨生子女都可以免去繼承權的糾紛,讓父母們的遺產得到最好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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