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 (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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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規範養老服務體系,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省人大常委會擬製定《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已對《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歡迎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好該條例提供有益參考。

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0年10月28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聯繫地址: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二處

郵政編碼:550004

聯繫電話:0851-86890123

傳 真:0851-8689012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9月27日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範養老服務體系,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的基本養老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和互助性服務、企業的市場化服務等共同組成的養老社會化服務,包括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

第三條 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發展、落實重點保基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與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發揮互補優勢,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對養老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建立養老服務大數據資源庫,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範化,實現跨部門、跨區域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養老服務大數據資源庫的相關資源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佈和醫養康養等養老服務需求情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平方米的標準,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經依法批准的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佈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出資舉辦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鼓勵以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明確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面積及標準。

第十二條 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並將其作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

新建的城鎮居住區應當以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第十三條 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城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開展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十七條 鼓勵將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學校、賓館、醫院、療養院、廠房、商業設施等,依法辦理手續後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補貼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供養制度、臨時救助制度。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在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後,制定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基礎上,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後適當增加服務內容,制定本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養老服務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和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用於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老年人失能(含失智)、殘疾等情況,制定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前款的評估標準,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可以投資成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接受政府委託,簽訂委託運營協議,運營社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通過投資新建、購買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賃場地等方式建設或者獲得養老服務設施,依法設立服務網點,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急、助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護理、康復理療等健康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諮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時,應當優先提供政府發佈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的服務項目,可以提供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可以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

第二十八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應的服務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保障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社區延伸,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

鼓勵、支持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和養老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為農村居家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老年教育的發展,支持創辦社區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大學分校,鼓勵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社區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獨居、失能(含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並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設立醫養結合機構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登記備案或者申請審批。

第三十四條 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公益屬性,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託養服務。床位有剩餘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五)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醫養結合機構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六)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符合委託運營條件的,可以委託養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安全培訓。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理措施,及時疏散、撤離、安置入住老年人,預防危害發生或者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入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農村養老機構的運營條件,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提升其養老服務能力。鼓勵將具備條件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設施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與農村養老機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通過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提高農村養老機構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老年人進行集中供養,對特困人員中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應當集中到護理型養老機構統一供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開展雙向合作,形成醫療護理與養老服務之間的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雙向轉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醫療機構內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並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有關建設、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鼓勵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鼓勵醫療機構依法設立養老機構、設置老年病專科和門診,並支持將利用率較低的醫院轉型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依法可以不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主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和醫養結合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於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組織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符合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對象、返鄉農民工、易地扶貧搬遷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開展老年人養生、醫療、護理、康復服務,將中醫診療、中醫治未病、中醫藥保健康復融入健康養老全過程。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註冊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或者在養老機構內開辦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職業院校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組織、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支持培訓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健康護理、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對在養老機構從事護理工作連續達到5年以上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入職獎勵。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回饋激勵機制。

志願者可以通過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註冊並記錄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的活動時間,並根據志願服務活動時間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的父母或者由其贍養的老年人患病的,鼓勵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陪護假期。

第五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長期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參與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第五十一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採取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興辦養老機構、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閒置資源等。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產業,扶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安全有效的老年產品,促進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互聯網與養老服務深度融合,依託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智能養老設備等,打造多層次智慧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

第五十四條 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電、用水價格,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氣、非居民用氣價格的較低者執行。安裝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地方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養老服務組織制定高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組織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定期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對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等級評定和質量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按照委託協議等合理確定。

民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醫養結合機構醫療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對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等的監督管理和價格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涉嫌借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並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相關信用信息應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懲戒。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提升服務質量。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適時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養老服務工作情況的報告,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養老服務違法行為,有權向民政部門或者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佈養老服務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受理投訴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侵佔、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城鎮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未按規定標準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的;

(二)未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服務的;

(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和其他依法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在社區依法舉辦的,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不含全日制住宿)的組織。

(三)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達到法定規模的機構。養老機構根據投資主體不同,分為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民辦養老機構。

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通過簽訂委託運營協議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

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投資設立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四)護理型養老機構,是指能夠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貴州人大網

編輯:楊猛

編校:呂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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