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丈母孃買車當嫁妝送給女兒男友 沒想到女兒男友另締婚約不退車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10日消息(記者 陳棟)談戀愛時,準丈母孃劉芳買了一輛車給女兒男友阿磊。後來,阿磊結婚了,但新娘並不是劉芳的女兒。於是,劉芳想要回那輛車,但阿磊卻說談戀愛時女友借了他很多錢,車輛是償還之前欠款的,並不是嫁妝。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因為一輛車,劉芳將阿磊告上公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準丈母孃:買車作為嫁妝送給女兒男友,分手後不歸還

2012年,同在文昌生活的阿麗和阿磊相識,不久後兩人便建立戀愛關係,並共同居住生活。阿麗的母親劉芳看到女兒找到了自己的心儀的另一半,心裡也十分歡喜,便想著給女兒和其男友買一輛車。隨後,劉芳出資12.75萬元購買一輛本田思域,作為女兒結婚的嫁妝送給阿磊。2015年6月16日,車輛登記在了阿磊的名下。

然而,阿麗和阿芳並沒有如劉芳所願步入婚姻殿堂。2016年底,阿麗和阿磊分手了,阿磊搬出了兩人同居的地方。後來,阿麗仍嘗試聯繫阿磊,但阿磊把她拉黑了。2018年10月,阿磊與別人登記結婚。

眼看阿磊大擺宴席和別人結婚,劉芳認為女兒和阿磊結婚無望,於是打算要回作為嫁妝贈送的車輛。然而,雙方協商未果,劉芳以在婚約解除後至今未將涉案車輛或等價值的金額12.75萬元返還,其繼續佔有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遂將阿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阿磊返還不當得利12.75萬元。

女兒男友:購買車輛實為償還女兒的欠款,並不是嫁妝

在法庭上,面對前女友阿麗和其母親劉芳,阿磊辯稱,戀愛期間,阿麗多次向其借款,包括借款做生意、購買奢侈品、購買傢俬、裝修等,因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其並未多想,多次的借款也沒有要求阿麗出具借條,每次借款都以現金方式出借,據不完全統計累計借款達15萬元以上。阿磊舉例道:2013年3月,阿麗以其姐姐要買房為由,借款50000元;2014年,阿麗又以要在文昌市購買房產為由,借款30000元……

阿磊說,後來多次要求阿麗還款,而她均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2015年,阿磊得知阿麗出售了海口的房產,在他的催促下,阿麗出資購買一輛汽車償還之前的欠款。此外,阿磊還表示並沒有證據證明購買的車輛是嫁妝,即使認定為贈予合同,也並非附條件的贈予合同,案涉車輛已經完成贈予,且登記至答辯人名下,該贈予合同不具備撤銷的法定事由。

一審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文昌法院在受理劉芳的案件後,梳理出兩個爭議的焦點:案涉車輛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經審理查明,文昌法院認為,劉芳基於女兒阿麗與阿磊的戀愛關係,才願意出資購買車輛作為嫁妝登記至阿磊名下。劉芳的贈予嫁妝的行為,應當屬於附條件的贈予,即阿磊與阿麗完成結婚登記,贈予合同發生效力;如今阿磊與阿麗婚約解除,贈予條件不成立,合同也應當隨之解除。而阿磊在合同解除後未將車輛返還,已構成不當得利,而其主張的阿麗向其多次借款,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採信。

此外,案涉車輛已於2015年6月16日登記至被阿磊名下,2016年開始雙方發生矛盾,阿磊與阿麗已於2016年底分手,不再具備訂立婚約的條件,至起訴之日2020年1月7日,已經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此,文昌法院駁回了劉芳的訴訟請求。

海南一中院:返還12.75萬元給劉芳

文昌法院宣判後,劉芳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認為,雖然阿磊於2016年底搬離了阿麗的住處,但劉芳並非當事人一方,其在2016年底時並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2018年10月,阿磊與他人登記結婚。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海南一中院認定劉芳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故一審判決認定劉芳自2016年底至2020年1月7日才起訴已經超過三年訴訟時效不當,海南一中院予以糾正。

2020年9月1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文昌法院一審判決,限阿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劉芳返還不當得利12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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