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案:不要一有質疑就捂起來

小編觀點

王振華案:不要一有質疑就捂起來

2020年6月17日,原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案一審宣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消息發佈後,引發輿論關注。新城系三家上市公司6月17日股價齊漲。其中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報收32.23元,漲幅約2%;港股上市公司新城發展盤中漲幅逾6%,每股報7.41港元;港股上市公司新城悅服務盤中漲幅超5%。

與此同時,網絡輿情顯示,民眾普遍質疑王振華的5年量刑太輕,也質疑為什麼是以猥褻兒童罪而不是以強姦罪判決的。

為了回應質疑,審理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向媒體披露了該案審判長針對案件一些核心問題的回應。

回應稱:“關於定罪問題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

也就是說,之前報道普遍提及的女童陰道撕裂的情形不存在,所以不能按強姦罪只能按猥褻兒童罪來定罪。18日,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發表聲明,進一步明確指出“女童陰道撕裂”的情節不存在。

我不贊成陳有西律師的一個觀點,即“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法公佈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的起訴書”。我認為,本案雖是一起涉及女童的猥褻案,但只要在隱去女童個人信息的前提下,不存在不能公佈辯護詞的情況。同時,法院應當在隱去女童個人信息的前提下,公佈基本案情和主要證據,還事實以真相,還法律以尊嚴,還司法以公信,真正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既然公眾產生了巨大的質疑,普遍認為量刑太輕,法院就應該進一步披露案情,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王振華確實犯了罪,就應該依法量刑,讓他罪有應得。如果王振華確實無罪,也應該還他一個清白。

如果真如陳有西律師聲明所說,王振華沒有猥褻女童的行為,那按猥褻兒童罪頂格判處五年就判得太重了。王振華豈不是太冤?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只對案情作結論性的披露,依然沒有強有力地回應公眾質疑,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對於刑事案件來說,沒有真相就沒有正義。雖然是涉性涉未成年人的案子,但在充分保護受害人隱私的前提下,沒有什麼不可以披露的案情。王振華猥褻一個女童,難道還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公共安全,有什麼不可以披露的案情?

而王振華如果真認為自己無罪,就應該委託自己的律師公開披露案情,有為什麼必要遮遮掩掩、躲躲閃閃?遼寧建平縣公安局當年辦理的宋金恆案,指控宋金恆先後強姦兩名女性,二審判刑七年。刑滿釋放後,宋金恆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在網絡公開自己的視頻,稱自己沒有強姦女性,自己是無罪的。是啊,既然沒有做,為什麼不敢公開?宋金恆公開亮相了,遼寧省檢察院就開始複查此案了:一個真的強姦女性的人,敢這麼公開亮相?他本人該做生意做生意,該申訴申訴,什麼都沒受影響。(詳情見《宋金恆強姦案被遼寧省檢察院正式立案複查,DNA鑑定疑點重重》)

跟宋金恆比一下,王振華在怕什麼?我希望王振華鼓足勇氣,公開案情,為中國法治進步做點貢獻。按照一審判決,你也是有罪的,也已經身敗名裂了,公佈了案情又能咋的?不也就這樣嗎?

何況陳有西律師的聲明,真的沒有披露任何案情和證據嗎?還是選擇性地只披露了對王振華有利的案情和證據,而沒有披露對王振華不利的?

如果王振華真的覺得自己冤枉,相信法律能還他清白,就應該在隱去受害人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披露全部案情和所有證據,包括質證過程,才算真的坦坦蕩蕩,為自己伸冤。

如果不敢公佈,那我只能相信你心裡有鬼,確實猥褻甚至強姦了女童。


王振華案:不要一有質疑就捂起來

宋金恆和他的父母公開在網絡亮相


中國的法治何時能真正前進?就是要把一切都攤在陽光下。對於人民法院來說,只有真相能說服公眾,而不是公眾一有質疑就把案子捂起來。難道把質疑捂餿了,法治就進步了?


陳有西律師聲明


王振華案:不要一有質疑就捂起來

1.我們注意到了王振華案宣判以後一天來,網絡上的各種輿論,及對法庭及辯護人的批評、攻擊和謾罵。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中國律師既要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依法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個社會人,追求匡扶正義,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倫理。而後一條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點。

2.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案件,迄今為止,我和李肖霖律師,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都沒有接受任何一家媒體的採訪,沒有向社會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況。所有記者的來電,來訪,我們全部是拒絕的。沒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確要求我們不要接受採訪。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所有網絡信息當中的關於我們表達的言論,都是猜測,引申的。我們以後也會這樣做,不回應所有網絡上的疑問、責問和猜測,對攻擊謾罵,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實和理由,將向二審法庭陳述。做好專業的工作。

3.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網絡輿論,都是被害人一方尋求有正義感的媒體幫助,向社會進行的消息發佈。激發了巨大的社會關注和同情。對上海相關辦案機關,以及我們律師,都形成了巨大的輿情壓力。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案情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普陀法院發佈的謹慎的審判長答疑,只講了判決結果,未透露案情爭議焦點,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辯解和辯方意見。因此,所有網民在獲取信息,作出判斷和評價時,請注意這一現實情況。

4.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範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二天十六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後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5.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6.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7.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8.法律是嚴謹理性的工作。律師只遵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法公佈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的起訴書。如果公佈將會真相大白。法庭的16個小時的調查和辯論,法院也不會公開。我們寄希望於二審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2020年6月1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