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誰來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規則

1.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實際借款人不作為民間借貸關係中的債務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王某訴方某、方某妻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後,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2.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為訴訟當事人——王某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的人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其承擔還款義務。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應當另案處理。

3.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張佳勳與高天雲、烏海市彤陽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借款項並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於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條和轉款賬戶的出具主體均是名義借款人,故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在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依法向實際借款人進行追償。

4.出借人的借款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的,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陳海燕與陳永華、陳武邃與陳模斯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次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且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借款法律關係的認定並無影響,故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

5.借條上的名義借款人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詐騙取得的,名義借款人無須還款——範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借條上的名義借款人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詐騙支付借款的,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名義借款人無須還款。

6.名義借款人出具借條時明確披露借款系用於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屬於工程建設的實際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為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王國俊、徐佳貴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名義借款人作為工程項目負責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時明確告知借款系用於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屬於工程建設的實際受益人的,應認定工程承包方為實際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擔償還責任。

7.名義借款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地位的,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陳明敬、四川雙龍泰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根據借款人指示將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辯稱其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證據證明的,不能主張借款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 司法觀點

1.關於借名借款的效力問題

實踐中,出現名義借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並存的情況。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對此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出借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實際使用人為真實的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借款綜合體,應由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筆者認為,對於借款合同應當遵從合同的相對性,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主體的確定,故名義借款人一般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此時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雖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但出借人基於對名義借款人的信賴出借款項,要求名義借款人作為借款人,此時應認定借款關係仍然發生在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之間,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2.有證據證明借款被他人詐騙取得的借條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合同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彼此之間應該達成借款的合意並且有款項的實際交接。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款已經被其他人詐騙取得,名義借款人實際並未接受、使用借款,貸款人就不能要求名義借款人還款,而是應該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回借款。當然,名義借款人如果主張自己屬於這種情況,就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明成立的,名義借款人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無法證明的,名義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3.以自己名義替他人借款,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實踐中,存在大量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符的情況。例如,A需要資金,欲向B借款。但B出於對A還款能力的不信任,不願向A提供借款。A向還款能力強、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與B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給A使用。在A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B應向A還是C主張權利?

該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符時,應由誰承擔還款義務。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對性”理論。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指的是合同僅在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因此,即使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使用借款,其仍應根據合同相對性,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3.關於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

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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