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那麼可恨,為什麼還有律師替他們辯護,這些辯護律師的初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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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殺人犯這個詞不嚴謹,我國通常叫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宣判之前哪怕證據確鑿也只能叫嫌疑人,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嫌疑人就是被告,有權請律師,如果他沒錢法院會指定一名法律援助律師。法院審判為了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律師是很有必要的。


天若有情死翹翹


律師本身就是世上最無恥的職業!誰給錢就幫誰脫罪,利用法律知識,鑽法律空子,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守得雲開見曰出


《中華人民共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中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證了人們的司法公正和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這是我國以法治國的體現,和法制的進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題主先入為主,未經法院審判就認定其為殺人犯顯然是不正確的。而應該是犯罪嫌疑人。那麼律師為什麼要給殺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原因如下:

1,這不是律師的初衷,而是法律的規定,是維護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2,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任何嫌疑人是無罪的。也就是說在法庭上公訴人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嫌疑人自證有罪。這也是我國司法改革中的"疑罪從無"的巨大進步!如此,可以避免許多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就是讓證據說話!

3,作為殺人案事關人命,更要慎之又慎。既不能放過一個惡魔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因此,控辯雙方將會對所有的人證,物證進行舉證認定。這是律師以法律和證據為被告作無罪或輕罪辯護的職責。

4,律師還要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精神健康狀況,如果是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有無自首或悔罪表現,有無立功贖罪情節等進行調查取證以法為自己的被告辯護,爭取法官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時的參考。

《律師法》也明確了律師的執業要求和操守,對於違背律師法的行為將以法嚴懲。因此,律師以法為殺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法律的要求,而不存在所謂律師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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