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到以下7種發票不能再報銷了!收到後請及時退回!

現如今不少人遇到過這種情況?到公司財務處報銷的時候突然被財務人員拒絕說“你這發票報銷不了”!那為什麼報銷不了?你知道的開票事項要注意的有哪些問題?今天大家來學習一下。

一、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

二、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

三、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

四、原省級稅務機關印製的舊版發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

五、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

六、提供建築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

七、出租不動產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

擴展資料: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3、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4、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

5、開具彙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6、7月1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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