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如實告知股權轉讓條件,其他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A公司共有九名股東,樓某某的持股比例為6.91%,方某某等其他八名股東持股比例總計為93.09%。2009年5月25日,方某某等八名股東與伍某某等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將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伍某某等三人,轉讓價格為8824萬元,支付方式為先交付1000萬元定金、交付4000萬元股權轉款後辦理股權過戶、過戶完畢後再交付餘款等。7月6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將股權轉讓條件確認為轉讓價格8824萬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樓某某主張購買,但不同意一次性付清,要求按方某某等八名股東與伍某某等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各方未形成一致意見。9月11日,A公司再次召開股東會,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同意其所持該公司93.09%的股份不再對外轉讓,樓某某棄權。樓某某向法院訴請判令:確認樓某某依法行使股東優先權,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同等履行條件。金華中級法院、浙江高院均判決支持樓某某的訴訟請求。方某某等八名股東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在股東會中提出的股權轉讓條件與其對伍某某等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條件相比,雖然價格一致,但增加了股權受讓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方某某等八名股東的該行為,未如實向公司其他股東通報股權轉讓真實條件,採取內外有別的方式提高股權轉讓條件,不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股東未如實告知股權轉讓條件,其他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樓某某在自己獲悉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對伍某某等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後,堅持明確主張按方某某等八名股東對伍某某等三人轉讓合同的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系合理主張共有權益人的權利,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樓某某的主張應獲得支持。

第一、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以書面形式將股權轉讓的條件告知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原則性通過,但尚未正式頒佈實施)第二十五條,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轉讓股權的類型、數量、價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

第二、股東作為商事主體,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切忌採取隱瞞交易條件、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迫使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其他股東在知曉真實的交易條件後有權主張按照真實的轉讓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如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意願非常強烈,而不願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先徵詢其他股東的意見,然後再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給自己保留"反悔"轉讓股權的餘地。否則一旦簽署合同,就毫無反悔餘地了,只能按照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條件由相關主張優先購買的股東優先購買。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六條,如果股東與第三人尚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使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股東也可"反悔"放棄轉讓,此時法院不會支持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如果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只要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股東就不能反悔,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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