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新律师:丰南大火烧毁蔬菜大棚后的警醒

张雅新律师:丰南大火烧毁蔬菜大棚后的警醒

自古水火无情,根据新闻报道,这次大火农民损失惨重,据悉初步统计烧毁大棚282个,参照新闻中农民自报损失来看,总体损失可能会超过千万元。新闻说该起事故是因为电焊工作业时因为电焊火星引燃杂草,再加上当日风大,火势失控,造成了四个村庄如此多大棚被烧毁!实在让人痛心!那么,这起案件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于这火灾的背后我们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做一下简单分享:

第一、本案涉嫌什么罪名及刑罚?——失火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民事责任:此次火灾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因此次火灾造成的相关损失;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出民事赔偿之诉。

第三、如何防患于未然?——建议如下:

1、需要规范化:依据国家对蔬菜大棚的建设、防火规范、标准进行建设施工,在规划建设之初打下良好的防火基础,根据消防部门相关宣传专业建议来看,大棚的防火如下工作很重要:(一)选址很重要。水源充足、道路通畅,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的上风侧,最好在村庄外面(二)布置很重要。应符合防火要求,塑料大棚的布置可参照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要求进行设置,单个布置时,长度不应超过60米,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质和种殖油性植物,大棚周围的荒草要及时清除,塑料大棚不得建在高压电线下。(三)

管理很重要。区域要相对封闭,建围墙,设门卫,防止纵火。严禁棚区吸烟,大棚内一般不要使用电气照明,灯泡不应高于60W,绝对禁止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电源。

2、需要落实责任: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消防单位都应担负起防火职责,依法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农户发生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根据需要,可以鼓励农户积极投保农业养殖等商业保险,尽量减少火灾等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

第四、法律依据及标准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相关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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