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一起交通肇事,讓你知道防禦性駕駛的關鍵

訊問

這天要對嫌疑人進行訊問。一早,在辯護律師的陪同下,而立之年的男子拘束地走進訊問室,瘦高的身材,稀碎的白髮,眼神恍惚,手足無措,他儼然沒有了駕駛證照片中的清朗模樣。從事故發生至今已經兩個多月,他說他每日寢食難安,陷於深深自責,家庭生活也因此事受到巨大影響,原本普通的小家庭現在矛盾重重。

我告訴他坐下,也就是從這一刻起,他氣息促亂,臉色陰紅,聲音巍顫,一舉一動,一言一辭袒露著緊張,懊悔,悲痛,認罪。

“你是否注意到旁車行車改變?”

“事後回想起來,旁車有踩剎車,明顯減速,但我的視線被旁車遮擋,不知道什麼情況,便繼續行駛。如果知道會出現行人,我早點相應剎車減速就好了。”

“道路狀況良好而旁車卻剎車,對於旁車傳遞出的信號,你作為一名司機,是否應該警覺並且防禦性地降低車速?”

“哎,是的……一條人命啊……”

訊問中他幾度含淚,悔嘆不絕。

警示

這是春節前不久發生的一件案子,對於當事雙方家庭,實屬不幸。

從那天收案起,看卷,巡現場,我堅信像無數起交通事故一樣,任何一方、雙方、多方減少或者消除交通疏忽的努力,都將使這一切能夠避免。

每個人都有生與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律己愛他,把造成意外悲劇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對於每一位交通參與人而言,“防禦性通行”應該成為生活必修課、日常課。對於機動車駕駛人來說,留意旁車,警覺操作,防禦駕駛,安全為要。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同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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