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芒果事件,看到底什麼才是正確的法與義?

一個芒果引發的輿論漩渦,這裡先按照時間線做個簡單的回顧和梳理。

1、47歲圓通公司女聶快遞員給張先生送快遞。快遞是張在網上獲得免費贈送的芒果三斤。張發現快遞破損,主張有四個芒果少了一個。投訴快遞員。

2、聶快遞員與張協商撤除投訴,張同意,協商條件是,賠付一箱芒果,並用郵政快遞。快遞員購買一箱芒果送給張,為了省錢,沒有使用郵政快遞,自己送上門。張發現後,再次投訴快遞員。

3、快遞員因為張連續投訴四次,公司規定罰款2000元,並有可能失去工作,上張家門道歉,給張下跪,祈求張原諒。張不同意,快遞員於張門口哭泣。張覺得受到騷擾,於是報警。

4、王警官出警,瞭解事情經過,勸張先生放棄投訴無果後,同情聶快遞的遭遇,出據暖心證明,證明裡第一充分闡述事件經過。第二,對圓通公司建議免除聶快遞員的處罰。第三,初步判斷張投訴不公平,建議列為黑明單。

5、暖心證明,引發輿論第一波輿論海嘯,張被千夫所指,不服於是投訴王警官,指責王警官對其造成影響,並揚言要申請行政複議。

6、圓通公司免除聶快遞的處罰,並獎勵一萬元。有好事媒體採訪聶,聶承認公司並未做出處罰,而且承認的確沒有用郵政快遞,的確存在撒謊行為。同時,郵政官方發表立場,指聶冒用郵政快遞,存在欺詐嫌疑。輿論一片譁然,從此引發第二波輿論海嘯,由原來的一致譴責張,分成每一個參與者都被譴責的狀況。

7、快遞發貨源頭找到,芒果重量發貨的時候2.7斤,不足三斤,也就是說,實際上,芒果的確是三個,不是四個,快遞破損,但是芒果並未丟失。

事件發展到此,張芒果,聶快遞,王警官,圓通公司,郵政公司,都捲入輿論漩渦,遭到各種網絡暴力譴責,也各自獲得支持,各個陣營都互相掐架,愈演愈烈,難以收拾。

此時再細分每個陣營的對錯,其實是個沒有結局的過程,也很虐心。這個涉及到每一個人三觀,以及視野,三觀尚且難以一致,視野就更加難以統一。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才會出現這樣輿論混戰!

對這個事情,要解構並不難,一件事情,首先我們基於事實是否正確,這個是基礎。然後,對事情的判斷無非就是在法與義的取捨之間做出對社會有用的選擇。

事實從王警官寫的證明裡以及各方的闡述中可以看出,完全屬實。那麼,剩下的,就是我們怎麼樣進行判斷和取捨。任何評論,都應該符合社會需要的取捨,那才是正確的,而不是基於自己主觀發洩而做出無謂的批駁。

所有一切法,都是為公義不受損害服務的,明白和謹記這點,就不用在這件事上,憑空討論什麼契約精神,因為契約是建立在對等的基礎上的,一個芒果沒有損失就已經獲得超額賠付,再加上夏其實對失去的芒果沒有責任,而且處於弱勢,本身就已經失去對等的基礎。失去平等,對契約的傷害才是最大的。畢竟不公平的契約最容易出現違約。

張在法上面是正確的,他不滿意當然可以投訴。不管惡意與否這個是他的基本權利。這個也是支持張的人們堅持的論調。但是於社會道義上來說,他是錯誤的。畢竟因一個並未失去的芒果,獲得了一箱,仍然不滿足,逼得別人下跪,也不依不繞,規矩他是對的,但是明顯缺乏善良公平。如果每一個人都這樣,那社會公義和善良當然受到最大傷害。所以,支持張的論調根本站不住腳。他一開始投訴沒錯,但是要求郵政就已經錯了。

聶快遞在法上有對有不對,快遞破損,自己為公司進行超額賠付,於法於義完全對,客服不滿,以下跪道歉,於法於義全對,唯一不足,冒用郵政快遞。這個不對,但是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張某開始的標的畢竟是芒果,而聶不答應也許無法獲取事情完結,基於對等原則,既然芒果不見,賠付一箱足夠,契約滿足,不用郵政也符合法,聶快遞沒有使用郵政的義務,只是答應了沒做到,於義有不足。但聶對法並沒有傷害,撒謊不提倡,但是基於事實可以理解,公司沒扣錢是事實,畢竟這麼大輿論這裡,公司不會連這點都看不見,不過,如果輿論不介入,也許就真扣了的,圓通一次投訴500的規則擺著那裡,所以她說會被公司扣錢也的確存在這個可能,不然一點代價都沒有,她也不必犧牲尊嚴下跪。所以,夏快遞前面基於壓力的所謂誇大,最後坦承公司沒扣錢,其實反而是種誠實,一個芒果能賠一箱,看得出她是有擔當的人。

王警官按照標準程序出警處理糾紛,於法全對,寫證明,於義全對,唯一有爭議的,他是否有權利,建議圓通公司把張拉入黑名單。而事實上,他還真有。從現場視頻上看,他已經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並各自問話,等於他寫的證明,事實上是沒有出入的,也就是張已經獲得超額賠付,那麼作為執法者,他既有維護法的義務,也有維護義的義務,注意,維護法,就是維護契約,那是要建立在對等原則上的,王警官要維護張的權利,所以他把聶帶離,但是同時,王警官也要維護聶的權利,既然張不肯撤訴,而且在聶快遞對失去的那一個芒果沒有直接責任,又已經賠付整箱芒果的情況下,下跪道歉的確是毫無必要的,已經非常不平等,違反了契約的基礎,所以,作為基本契約的維護者,王警官寫證明沒錯,於法於義全對,而且他對造成不平等的始作俑者,張某建議進行適當的制約,以免再次造成不公平出現,是非常合理的,限制預防不公平的出現,完全符合一名執法者的基本職責。

那麼圓通公司呢?於法於義也沒有錯,於法投訴要處理,沒錯,與義,最後撤除對聶的處罰,並獎勵一萬元,於義也沒錯。圓通錯的是投訴處理過程不規範科學,那裡有叫當事人去自己處理的,服務方法錯了。僅此而已,至於制定的公司法是否過於嚴厲,那就是兩說了。

郵政呢,於法也沒錯,於義那就錯了。畢竟涉嫌欺詐這個詞用得很重,而且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欺詐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才能成立,聶明顯不是。郵政這點明顯缺乏法律常識,把一件簡單的事情,發言不是引導到善良公義上,而是逞一時之快造成輿論的各級分化,這明顯缺乏政治智慧。沒有人情,就不受人待見,也算是咎由自取。畢竟法最終要維護的,是正義,能治罪夏嗎?明顯不能。所以,郵政這個時候應該這樣表述,任何人都不能冒用郵政快遞牟利,而夏快遞這件事情,我們郵政,願意幫她免費郵遞,這樣才是符合公眾期待的!

聶快遞因為一個芒果而被迫下跪,遭受的屈辱令人同情,張的自私和貪婪讓人鄙夷。同時王警官的急公好義令人敬佩!

能推動平等與善良進步的三觀,才是社會需要的三觀。圍繞事實基於平等與善良,進行判斷,才能發表正確的評論,而不是僅僅從某一個方面,大談什麼契約與權利。那貌似有理,卻對整個社會的進步沒有任何幫助。一切善良都應該獲得善待,一切人與人之間的法規契約都應講究公平和善良。

畢竟,失去公平與善良的法規或者契約,其實無非就是另一種惡罷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