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比例的税务稽查重点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比例的税务稽查重点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的合理比例

建筑企业工程成本中的人、材、机在企业总成本中没有明确的固定比例,税务稽查机关对建筑企业工程成本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在企业总成本的占比也有没有明确的要求。

但是具体到某项房屋建筑、道路道桥施工、水利电力建设、园林绿化、电气设备安装等建筑工程,人、材、机在某一项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成本中有明确的固定比例,税务稽查机关对稽查某一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时,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在某一项工程项目总成本占比有一定的要求。

具体的比例是该建设项目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造价清单中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各占不含增值税的人、材、机成本总和的比例。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比例的税务稽查重点

税务稽查重点一:稽查各种成本类合同

查成本必查发票,查票必查合同,重点稽查工程项目中的各类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稽查合同的缘由如下。

(一)合同是隐藏税收风险的温床

经济合同签订得好坏或适当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风险又一定的关系。通过实践调研发现,经济合同往往是企业税收风险的隐藏之地。一般而言,合同中隐藏两种税收风险:一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当使企业多缴纳税收;二是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悖从而承担多缴纳的风险。基于此分析,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好,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除非通过双方协调一致能够进行合同的修改和修订,否则税收风险无法规避,必定要发生,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因此,企业在平常业务过程中签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税收风险,尽量在合同签订环节规避隐藏的税收风险。

(二)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以上两层含义的发票,一定是虚开发票或有问题的发票,必将产生不能抵税的风险,甚至触犯刑法落入虚开普通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因此,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与交易合同不匹配,则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可以抵扣增值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税务处理与合同相匹配

所谓的税务处理是指“企业缴纳多少税和企业什么时候缴纳税”。因此,企业缴纳多少税不是财务算出来的,而是经济业务合同本身的履行就决定了企业未来什么时候缴税和缴纳多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基于此税法的规定,不能凭借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判断企业的收入,而应该查看企业的交易合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基于此税法的规定,不能凭借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判断企业的收入,而应该查看企业的交易合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比例的税务稽查重点

稽查重点二:稽查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比例

稽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人、材、机成本合理比例的策略,概括为以下几种策略。

(一)稽查建筑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主要稽查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施工企业(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建筑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买方(施工企业)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

(二)稽查建筑施工合同与发包方的工程造价清单

主要稽查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施工企业(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在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造价清单里面。如果在工程清单里面,则施工企业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工程造价清单里面的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

(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会计账务处理

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施工方的会计账务处理是否相匹配。采购业务是否符合“四流合一”,如果不符合“四流合一”,则采购业务可能涉嫌虚购业务,涉嫌虚开发票或购买发票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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